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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8日,國家科學技術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簽署戰略合作協議。科學技術部部長王志剛指出,科學技術部將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密切合作,圍繞新型城鎮化和雙碳目標,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的重點難點問題,共同凝練科技需求、共同設計研發任務、共同組織項目實施,按照應用牽引、試點先行,形成若干工作抓手,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提供關鍵核心技術和解決方案。
雙方圍繞戰略合作協議確定的重點任務,形成有效工作機制,加強城鎮化領域科技創新統籌謀劃和系統布局,全面推進重點專項任務部署工作,建立城鎮化科技示范體系,強化創新能力建設,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提供系統性科技支撐。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王蒙徽指出,近年來,在科學技術部的大力支持下,聚焦城鎮化與城市發展等領域,積極推動科技創新,顯著提升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和鄉村建設水平,有力推動了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下一步,兩部門將在城鄉建設綠色低碳發展、城市安全韌性及基于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領域進一步深化合作,建立健全協同工作機制,共同推動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確保戰略合作協議各項任務落地見效。
根據協議,雙方將加強規劃引領、深化科技研發、強化成果轉化和示范應用、強化創新能力建設、營造良好創新生態等方面開展合作,充分發揮科技創新的支撐和引領作用,協同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實現更高質量的發展。
值得關注的是,1月19日,住建部發布印發《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為全文:
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積極培育國家城鄉建設科技創新平臺(以下簡稱科技創新平臺),規范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管理,提高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能力,依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創新平臺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支撐引領城鄉建設綠色發展,落實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任務,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創新載體。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技創新平臺的申報、建設、驗收、運行和績效評價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和運行堅持整體部署、聚焦重點、協同創新、開放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科技創新平臺分為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創新中心兩類。
重點實驗室以支撐性、引領性科學研究和提升行業技術成熟度為重點,主要開展應用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
工程技術創新中心以技術集成創新和成果轉化應用為重點,主要開展行業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重大技術裝備研發、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系統集成和應用。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科技創新平臺規劃布局和綜合管理相關工作。
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科技創新平臺培育、推薦工作,協助開展平臺建設及運行管理。
第七條 科技創新平臺為非法人實體單位,依托相關領域研究實力強、科技創新優勢突出的科研院所、骨干企業、高等院校(以下簡稱依托單位)組建。鼓勵建立產學研用創新聯合體。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圍繞國家重大戰略,結合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需求和相關規劃,按照“少而精”的原則,統籌部署建設科技創新平臺。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九條 申報科技創新平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托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專業領域符合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發展重點和中長期發展戰略。
(三)在本領域內科研開發優勢明顯、代表性強。
(四)具有相應領域的科技領軍人才和結構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隊伍。
(五)具有良好的技術研發場所、持續穩定的經費來源等保障條件。
(六)具有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運行機制。
第十條 申報重點實驗室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長期從事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學術水平國內領先。
(二)具備良好的實驗條件,有固定的實驗場所和國內先進水平的實驗儀器和設備。
第十一條 申報工程技術創新中心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技術集成創新能力強,已建立良好的產學研用融合運行機制,集聚本領域內科研實力強的科研院所、骨干企業和高等院校。
(二)擁有國內領先、市場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運用市場機制促進技術轉移、轉化和產業化的業績及科技成果轉化團隊。
第十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結合自身優勢和具體情況,申報科技創新平臺,編制建設方案。其中地方有關單位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推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直屬科研單位、有關部委直屬高等院校、有關中央企業等直接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報。
第十三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對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方案進行論證,擇優確定擬建設的科技創新平臺,并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同意,可按照其建設方案開展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工作。
第十四條 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經費由依托單位自籌解決。依托單位應為平臺建設提供充足的人才、場所、經費等保障條件。
第三章 建設與驗收
第十五條 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達到建設目標的科技創新平臺,可書面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申請延長建設期,延長時限不超過1年,且只能延期1次。
第十六條 科技創新平臺應編寫年度建設情況報告(當年申請建設的除外),并于每年12月底前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七條 科技創新平臺需調整建設方案的,應及時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告。
第十八條 科技創新平臺發生影響建設任務完成和目標實現的重大事項,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終止其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十九條 科技創新平臺達到建設方案明確的發展目標后,應編制建設總結報告,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提出驗收申請。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專家開展科技創新平臺驗收。驗收通過的,正式認定其為科技創新平臺并予以命名公布;需整改的,限期6個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請驗收;未按期提交驗收申請或驗收不通過的,終止其科技創新平臺建設。
第二十一條 科技創新平臺統一命名為“國家城鄉建設×××重點實驗室”、“國家城鄉建設×××工程技術創新中心”,英文名稱為“Key Laboratory of ×××,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X,State Urban-Rural Development”。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通過驗收、正式運行的科技創新平臺統一頒發標牌。
第四章 運行與績效評價
第二十二條 科技創新平臺應積極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科技攻關和技術研發。支持科技創新平臺承擔國家和省部級重大科研任務、能力建設類項目,參與有關政策、標準、規范等研究和編制工作。
第二十三條 科技創新平臺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年度運行情況報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 科技創新平臺運行期間需變更名稱、負責人等事項,應提出書面申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每3年集中對科技創新平臺實施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認定為科技創新平臺,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撤銷其命名,并向社會公開:
(一)從事與科技創新平臺功能定位不相符的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不參加績效評價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績效評價不合格的。
(四)自行申請撤銷的。
(五)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六)依法依規被終止的。
第二十七條 被撤銷命名的科技創新平臺,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不得繼續以科技創新平臺名義開展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科技創新平臺不刻制印章,可使用依托單位代章。
第二十九條 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科技創新平臺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廉政紀律。對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依規給予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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