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后疫情時代,對于中國企業加快進入RCEP原產地背對背產業合作,機遇難得。
RCEP簽署是地區國家以實際行動維護多邊貿易體制、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的重要一步,對于北部灣經濟區鏈接RCEP,推進原產地地理標志產品貿易,尤其是背對背產地證互聯互通,豐富金融產品與品牌服務,深化區域經濟一體化、穩定全球經濟具有標志性意義。
一、RCEP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對國際信用的支付影響。
由于近期新冠疫情反復,加上俄烏戰爭沖突等國際形勢影響,國際信用支付是國家間貿易的保障。未來,即便RCEP項下的產地證不必填寫原始發票號,也不會影響清關,因為根據RCEP第三章第二十條的規定,“進口締約方不得僅因發票不由貨物的出口商或生產商開具,而拒絕給予優惠關稅待遇。也正因為如此,ISBP的第L6段作出如下規定:原產地證書可顯示信用證受益人或其他規定單據所顯示的托運人以外的實體作為發貨人或出口商。
二、RCEP規則下,中國企業要充分學習應用原產地證明與背對背證明的貿易慣例。
從對信用證條款及慣例的理解,雖然較為特殊,實務中也較少因此而產生拒付,但根據慣例要求,產證應顯示其產地。因此,為確保萬無一失,建議企業在制單時,該欄位仍應填寫原產國,或通過信用證相關條款排除慣例的產地要求(如:CERTIFICATE OF ORIGIN NOT SHOWING'COUNTRY OF ORIGIN'ACCEPTABLE)根據RCEP第三章的規定,原產地證明(ProofofOrigin)必須“明確”原產國。
主要的依據如下:
第一、最低信息要求
首先、原產地證明(ProofofOrigin)必須明確原產國其最直接的依據是RCEP第三章附件二的“最低信息要求中的第(九)條:第二章第六條(關稅差異)所指的RCEP原產國。目前RCEP協定內容中并未規定原產地證書的樣式,只是對原產地證書(由簽證機構出具)和原產地聲明(由出口商出具)必須包含的要素提出了要求。如果無統一格式,或者其格式像中澳自貿協定下的產證那樣:無原產國欄位,那么在單據未事先印就原產國欄位的情況下,也必須明確顯示原產國。如果是以信用證為貿易結算方式,則應在條款中明確規定:產證必須顯示原產國。尤其是涉及自貿區產證,明確原產國則顯得尤為重要。在RCEP的框架下提交的原產地證明,顯示貨物的原產國有其特殊性和必要性。原因如下:產證的簽發國未必是該貨物的原產國(因為背對背證明)。
第二、背對背原產地證明
在廣西及其他中國企業和其他國家簽的雙邊自貿協定中,產證都是由出口商所在國家簽發的,產地通常就是出口商所在國。但RCEP協定中有一種特殊的背對背原產地證明(Back-to-Back ProofofOrigin)。指的是中間締約方的出口商所在國可以在不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的數量、有效期的范圍內出具原產地證明。很顯然,中間締約方的出口商與原始的出口商通常不在同一國家,因此產證的簽發國并不是該貨物的原產國。
如新加坡是中轉、分拆,發往中國5000噸,印尼出口鋼材100 倉儲的中間方(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發往日本5000噸石材等,都需要背對背原產地證明VS流動性證明(FORM E)。這種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可以說是RCFP的獨創,與中國-東盟自貿協定下的流動性證明(FORME)比較。兩者在開具此類證明的條件和程序方面基本一致,但《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簽證操作程序》中關干流動性證明的童節(“規則十二)并未明確貨物可以作分拆。而RCEP第三童第十九條"背對背原產地證明”則明確規定;"對于經物流拆分部分出口的貨物,背對背原產地證明應顯示拆分后的出口數量,而非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全部數量,并且所有拆分再出口貨物數量的總和不應超過初始原產地證明上貨物的數量總和”即,RCEP框架下的背對背產證是可以拆分貨物的,這將極大地方便中間方的區域批發和分銷。由于簽發背對背原產地證明的前提是產品在"在中間締約方不得進行其他進一步的處理”(RCEP第三章第十九條有所規定),因此仍保持其原始的原產資格。
第三,要充分注意RCEP的背對背產證廣西微小加工貿易的特殊情形。
在背對背產證的情形下,中間商對貨物不會進行任何實質上的加工,只做物流性質的操作如數量拆分、裝卸等,因此,中間商不被賦予原產資格,似平天經地義。而微小加工的情形則有所不同,例如,某RCEP成員國制造商只對石材、木材貨物做了簡單的去皮、去殼,或者簡單的石材、木材涂漆、拋光,亦或是將機械產品拆分成零件,那么該RCEP成員國不能作為該貨物的原產國。自然地由該成員國出具的原產地證明上顯示的原產國,也就不是出具國了。
第四、RCEP第二章第六條所指的優惠關稅待遇僅適用于“進口締約方對其RCEP原產國承諾的情形,換言之,如果RCEP成員國內的出口締約方不是該貨物的原產國,則該出口締約方無法享受RCEP的關稅減免的。
以上四類依據都直接或間接地揭示了產證地明示原產國的必要性,這也滿足了ISBP(ICC有關信用證的國際慣例)的要求。此外,除了原產國之外,RCEP第三章中有很多條款都與慣例精神是一脈相承的。例如,RCEP第三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對貨物原產資格無存疑的情況下,進口締約方的海關應當忽略包括文件之間的輕微差異、信息遺漏、打字錯誤或者特定字段的突出顯示在內的微小差錯”。這與ISBP第A23段關于拼寫錯誤的規定如出一轍。
中國企業要熟悉RCEP貿易規則并熟練應用國際信用支付手段,這是把握RCEP機遇,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作者:覃孟生(民盟廣西區委經濟委委員 廣西鄉振產業促進中心主任)
編輯:林小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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