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長航公安局蘇州分局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專欄,陸續分享相關內容,全體民輔警要深學細悟、常學常新,不斷強化紀律作風建設,使之轉化為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為完成好黨的二十大安保等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證。
條令天天學
第十一章 應急處突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預先制訂各種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不斷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協調配合能力、現場處置能力、臨場組織指揮能力。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遇有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所列情形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應急處置預案,組織人員立即趕赴現場,并根據實際情況,在報告上級機關的同時,迅速通報有關部門及時做好防范、化解和處置突發案(事)件工作。
第一百四十四條 公安民警接到執行緊急任務的命令后,應當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服從統一的指揮調度。發現緊急情況時,應當及時報告并迅速進入現場履行職責。
第一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起因、規模、影響以及現場情勢和危害程度,決定是否動用處置性警力及規模,是否采取強制性措施以及采取何種強制性措施,是否使用警械或者武器,既要防止當用不用而使事態失去控制或者致使公安民警傷亡情況發生,也要防止警力和強制性措施使用不當而激化矛盾。公安民警在采取強制性措施前,應當經現場指揮員批準,并向現場人員明示告知。在面臨緊急情況下,公安民警可先期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或者處置后及時報告。
情報指揮部門應當及時跟進掌握處置突發事件情況,視情調動警力支援。
第一百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處置突發事件時,應當注意保護黨政機關等重點部位及現場人員的安全,同時加強公安民警自身的安全防護,及時獲取并固定現場違法犯罪證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公安民警應當保證通訊暢通,個人通訊方式變更時應當及時報告所在單位,以備發生緊急情況時迅即調集警力。
來源:公安部
長江公安蘇州警方
編 輯|李健新
審 核|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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