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深化黨史學習教育和隊伍教育整頓成果,切實增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長航公安局蘇州分局設《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內務條令》學習專欄,陸續分享相關內容,全體民輔警要深學細悟、常學常新,不斷強化紀律作風建設,使之轉化為推動公安工作高質量發展的強大動力,為完成好黨的二十大安保等各項任務提供有力保證。
條令天天學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牢固樹立安全意識,加強安全管理工作,并貫穿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的全過程。
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當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勢,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制定和改進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并根據職責分工,壓實工作責任,保證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識,及時發現并正確處理隊伍內部問題,積極消除安全隱患。強化安全訓練,確保公安民警熟練使用警械武器裝備,規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確處理各類情況和問題,不斷提高自我防護、預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形勢任務和環境變化需要,配備安全防護設備設施,加強經常性安全防范工作,開展內部日常安全防范檢查,嚴防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五條 發生安全事故應當如實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或者隱瞞不報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
第一百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維護公安民警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實行黨委(黨組)統一領導、督察部門牽頭協調、職能部門各負其責的工作機制,通過法律、行政、經濟、社會、輿論等途徑,依法及時查處侵犯公安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為公安民警依法履職創造良好環境。
第二節 執法執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條 公安機關辦公區、辦案區應當建設必要的安全技術防范系統,主要出入口、窗口單位服務區應當配備安檢和視頻監控設備,辦案區應當配備同步錄音錄像設備,并保證設備完好、正常使用。辦案區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區域的聲像監控資料應當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對辦案區聲像監控資料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在辦案區開展辦案活動,強化安全意識,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和責任,防止發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處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執行拘留、抓捕等任務時,應當評估安全風險,制訂預案方案,周密組織實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員傷亡。
第一百七十條 上級對下級布置任務時,應當明確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執行任務的公安民警應當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確保自身和工作對象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條 公安民警執行詢問、訊問、押解、看管等任務時,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防止發生違法犯罪嫌疑人襲警、脫逃、暴獄和自傷、自殘、自殺等案(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安民警執法執勤時應當按規定攜帶裝備,并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安民警開展治安檢查、現場勘驗等工作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規程,防止發生安全事故(件)。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攔截、檢查車輛時,應當選擇安全和不妨礙通行的地點進行,設置安全防護設備。必要時,設置減速區、檢查區、處置區,并使用阻車裝置。
第三節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公務用槍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安全管理措施,嚴格落實工作責任。
公安機關應當組建公務用槍管理委員會,明確職責分工,建立定期會商研判機制,加強公務用槍管理工作檢查監督。
第一百七十六條 公安機關必須嚴格公安民警配槍標準條件,規范申報審批程序,加強年度審驗把關,實行人員動態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按要求設置槍彈庫(室、柜),嚴格落實24小時值守、槍彈分離、雙人雙鎖保管等制度,加強對視頻監控等安全防范設施的日常檢查,確保公務用槍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定期對槍支彈藥進行檢測,嚴禁使用超壽命、待報廢槍支和過期彈藥,并加強對槍支彈藥的日常維護保養,最大限度降低槍支彈藥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槍彈領取、交還審批、登記等制度,認真查驗持槍證、槍證等信息,確保公務用槍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所屬配槍單位應當加強對槍支管理使用人員的日常教育培訓、管理監督和思想、心理狀況排查,對出現不適宜配槍情形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暫停或者取消其配槍資格,收回持槍證件,確保公務用槍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條 公安民警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確保依法履職盡責,有效維護群眾和自身安全,堅決防止警械武器被盜、被搶、丟失、濫用或者發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應當以有效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為原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組織公安民警進行實彈射擊訓練,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合理選擇和設置射擊場地;
(二)加強現場安全檢查,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嚴密組織射擊區域安全警戒和觀察;
(三)加強槍支彈藥的技術檢測,防止槍支故障和彈藥失效;
(四)實彈射擊訓練時佩戴個人安全防護器材;
(五)訓練結束后統一組織驗槍,徹底清查槍支和剩余彈藥,防止槍支、彈藥丟失,排查安全隱患。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槍支的,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上班或者執行任務領用槍支后必須嚴格驗槍,下班或者完成任務后必須及時交回并由槍管員驗槍收回;
(二)工作期間因私外出的,所攜帶槍支必須交回并由槍管員驗槍收回;
(三)在依法依規使用槍支的情形下,應當準確判定目標,規范操作動作,防止誤判或者誤傷他人;
(四)嚴禁私存、私帶、私借槍支彈藥;
(五)嚴禁持槍打鬧或者槍口對人;
(六)嚴禁擺弄槍支或者隨意動用他人槍支;
(七)嚴禁持槍打獵、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第四節 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監督管理。除執行緊急任務外,公安民警駕駛車輛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確保行車安全。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公務車輛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車況良好。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應當及時報廢,不得使用已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車輛從事警務活動。
第一百八十七條 公安民警駕駛警車時,除工作需要外,應當按照規定穿著警服,持有機動車(電子)行駛證、機動車(電子)駕駛證和人民警察證。駕駛實習期內的公安民警不得駕駛警車。公安民警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公安機關警用車輛乘載,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
(二)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
(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四)不得人貨混載;
(五)不得違反有關安全規定,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第一百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定期對駕駛警車的公安民警開展培訓,加強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節 火災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設施,配齊消防器材,落實消防責任,堅決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管理,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前必須收繳火種。計算機機房、庫房、車場、檔案室等重要場所嚴禁煙火。
第一百九十二條 在禮堂、劇院、大型會議場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組織集體活動的,應當在應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員值守引導,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 重點防火單位和重要防火場所應當制訂消防預案,落實消防責任,定期組
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第六節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遵守彈藥、炸藥、油料、燃氣、煙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性質、類別將爆炸物品分別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由專人管理,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存放數量不得超過安全容量。在庫區配備監控、防爆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第一百九十六條 組織爆炸物品運輸,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正確選擇運載工具和裝卸載地點與方式;
(二)正確選擇運輸路線,避開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區;
(三)正確選擇通過時機,避開人員、車輛流動高峰期;
(四)正確裝載爆炸物品,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五)嚴密警戒,專人押運。
第一百九十七條 組織實施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廢舊炮(炸)彈等爆炸物品銷毀,應當科學劃定作業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維護作業現場秩序,并嚴格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計劃、方案;
(二)不得由非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三)不得讓未經培訓的人員參與;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或者場地作業;
(五)不得在高溫、雷雨、大風等不良天氣條件下作業;
(六)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來源:公安部
長江公安蘇州警方
編 輯|李健新
審 核|張 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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