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通常是國家賦予創造者對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或獨占權。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就侵犯了別人的知識產權。
近日,奧迪?推出的?小滿節氣?廣告視頻?走紅后?,網友“北大滿哥”曝劉德華的奧迪廣告抄襲自己去年發布的文案,涉嫌侵犯其著作權。“奧迪小滿廣告抄襲”事件引起不小的轟動。
這次抄襲事件的侵權責任人無疑是奧迪公司,那么奧迪公司需要承擔的責任有什么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因此“北大滿哥”可對這次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進行維權,要求奧迪公司進行損害賠償、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奧迪公司賠償后可以找創作公司索賠。
那么作為代言人的劉德華需要為此次抄襲事件擔責嗎?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在此次事件中,首先難有證據顯示劉德華沒有使用過奧迪車;其次,劉德華本人也難以判斷該條廣告是否為虛假廣告;并且劉德華本人也并不能判斷相關文案是不是抄襲的。本次事件既不屬于直接違反《廣告法》,也不屬于代言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情形,而是屬于侵權事件,劉德華不是侵權主體,因此劉德華不會因為廣告代言人的身份承擔法律責任。
但是這次對劉德華的形象也有一定影響,公眾人物背負公眾信任,利用自己的形象和公信力為產品出鏡,在品牌與消費者之間架起信任橋梁,因此公眾人物在代言產品時應當多加一些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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