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事官員是如何作案的?他們是如何獲取原本屬于省級疫情防控指揮部的健康碼賦碼權限的?
此前媒體報道河南及鄭州的多家相關部門稱,健康碼的賦碼權限屬于省級疫情防控指揮部,但從“清風鄭州”通報的調查結果來看,通報中涉事官員顯然不屬于省級疫情防控指揮部,他們甚至在市級疫情防控指揮部里都不屬于高層,那么他們的健康碼賦碼權限從何而來?
他們的作案細節可否公布?他們在作案過程中是否涉及到其他違法違規,乃至是存不存在涉嫌犯罪的問題?比如,是否有越權行為?是否存在對系統的后門操作?甚至是否有更高層級的人員沒有調查出來?
2.涉事官員的作案動機是什么?他們是沒有衡量過這么做的后果,還是根本就是有恃無恐?
這次“紅碼事件”如果沒有輿論的曝光和監督,后果很可能會大不相同,這是整個事件非常悲哀的地方。涉事官員的作案動機并不難理解,要么是與涉事村鎮銀行存在利益關系,要么就是出于“維穩”!
我甚至寧愿他們是前一個動機,這樣他們的惡行至少有一個惡的因由。但非常遺憾的是,他們的動機極大概率是后一個——“維穩”!國家繁榮穩定是每一個人都想看到的,維護穩定是全國人民共同的心聲,絕不是這幾個涉事官員可以任意妄為的事。
但是全國人民會辯證地看待“維穩”這件事,“維穩”不等于不講究對錯,“維穩”不等于不區分善惡,“維穩”不等于不思考因果!
但就村鎮銀行儲戶這個“維穩”事件來看,受害儲戶是過錯方嗎?受害儲戶是作惡方?受害儲戶是事件的因嗎?
這三個問號的答案全是否定的,但是他們就這么被不講對錯、不分善惡、不論因果地成為被賦紅碼的“維穩對象”,如此維穩執行的是誰家政策?
3.涉事官員的行為定性是什么?是否妨礙了防疫大局?是否暴露出當地在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工作中的某些問題?
“清風鄭州”通報的調查結果將涉事官員的行為描述為“亂作為”,這個詞用在他們身上是讓人感到遺憾的,他們創新了健康碼的用途,他們只有一種顏色就束縛住了1317名儲戶的雙腳,他們的“作為能力”簡直高到天際!
這已經到了量變引發質變的程度,圍繞“作為”這兩個字無論怎么發揮文字功力,我認為都無法準確對他們的行為進行定性的,必須要有超越“作為”二字的質變性表述才能勝任!
無中生有賦紅碼的行為,首先必然擾亂了相關防疫工作,其次必然構成對依法治國工作的挑戰,至少暴露出了當地在這方面的某些問題。
這能以“亂作為”等閑視之嗎?
4.涉事官員是否還涉及給停工樓盤業主賦紅碼的問題?他們是不是已經構成慣犯,既往是不是還存在無中生有賦紅碼的問題?
大家的關注焦點都集中在儲戶被賦紅碼的事件上,但不要忘了,當地一些停工樓盤業主也曾遭遇了賦紅碼,這個問題調查了嗎?有結果了嗎?
兩個不同群體被賦紅碼的幕后黑手是不是同一撥人?這幾個涉事官員是不是已經把賦紅碼當成了管用手段?當地還有沒有其他部門和官員使用過這種手段?
要不要排查一下?要不要說明一下?
5.涉事官員是否涉嫌濫用職權罪?當地不依據《刑法》追究涉事官員涉嫌濫用職權犯罪的依據是什么?
《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涉事官員無中生有給1317名儲戶賦紅碼(加上停工樓盤業主,不止此數),而且是在有明確動機的情況下,以限制受害人行動自由為明確目的,利用職權或是超越職權對非常確定的特定人群故意違規賦紅碼,這涉不涉嫌濫用職權罪?
多達1317名儲戶和其他困難群體無辜被賦紅碼,這個情節算不算特別嚴重?
希望當地給《刑法》一個交代,給民眾一個說法,給惡吏一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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