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明楷,清華大學文科資深教授教授。來源:文章為作者在慶祝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法學研究生教育40周年論壇上的發言節選。上篇載于《法治日報》2022年11月30日,第9版;下篇載于《法治日報》12月7日,第9版。轉自法學學術前沿。
目 次
學術興趣
學術心態
學術創新
學術路徑
學術興趣
從事學術研究的人,一定要對學術抱有濃厚的興趣,要對學術情有獨鐘,將學術作為最重要的愛好乃至唯一愛好。
浙江大學教授劉海峰曾在《中國科學報》撰文指出,大學教師從事的是學術職業,過的是一種學術生涯。眾多走學術之道的人,差異還是相當大的,可以分為五種類型:第一種是以學術為樂業,這樣的人真的很喜歡學術,每天都沉浸在學術的快樂之中,這是一種最高境界。第二種是以學術為志業,馬克斯·韋伯發表的一個演講叫《以學術為志業》。以學術為志業意味著學術志向堅定、學術信念堅定,這也是一種很高的境界。第三種是以學術為事業。這樣的人終其一生把學術當成事業來做,也是不錯的境界。第四種是以學術為職業,將學術研究作為一種謀生手段。第五種是以學術為苦業,把學術研究當作苦差事,但又不想放棄,只好熬下去。
以學術為樂業,既是最高境界,也最有利于從事學術研究。
以學術為樂業,就會使自己在日常生活本能地從刑法專業角度觀察社會生活事實,從而發現許多問題,發現刑法的真實含義。 因為刑法的真實含義是在社會生活事實中發現的,而不是從法條文字中發現的。
以學術為樂業,就會把問題和爭論議題視為令人興奮的挑戰,而不會視為煩惱、累贅。 遇到任何問題時,自己就會獨立思考,思考的過程就是享受快樂的過程;思考出一種可能的答案后,就會覺得特別快樂,即使沒有發表出來也會十分快樂。
以學術為樂業,就不會覺得做學術研究太勞累。 因為只要是自己喜歡做的事情,做起來就會很開心、很舒適,不知身心疲憊。
問題是怎么做到以學術為樂業?波蘭詩人、社會學家茲納涅茨基說過:“占有真實知識或者公正地追求純粹真理,對人類來說具有超凡的價值,它賦予人類內在的優越性,遠遠超出無知者與知識的蔑視者,無論他們多么有權勢,在實際生活中多么有影響力,也無論他們多么富有。真正的學者在日常生活中不拘小節、健忘、逃避政治斗爭,滿足于清貧的經濟狀況,就不足為奇了。”大家都知道,有不少真正的學者終身不娶不嫁。那些真正的學者在一般人看來似乎過得并不舒適,其實,他們內心的愉悅是一般人難以體會的。所以,如果認識到占有真實知識和追求純粹真理具有超凡的價值,從而抑制對權勢與財富的欲望,把欲望集中在占有真實知識和追求純粹真理上,就可能做到以學術為樂業。
學術心態
通俗地說,要以平和的心態研究刑法,從事學術研究不必講對錯、不要爭輸贏。
學術共同體實際上都在一個“觀點的自由市場”里活動,每個研究者只是觀點的自由市場里一個主體,不是市場管理者。每個主體都在向自由市場提供一種免費的商品,只是為解決問題提供一種可能的答案,而解決問題可能具有多個答案。在其他領域,大量存在為同一問題提供了不同答案的現象,如生物學中的拉馬克理論與達爾文理論,人類學中的平行獨立的進化論與傳播論。在刑法學領域,為解決同一個問題就完全可能存在不同答案。所以,不必講對錯、爭輸贏。
只有心態平和才能確保正確思維,心態不平和、情緒不好時智商可能是最低的。我覺得, 實現心態平和的關鍵是要做到以下兩點。
第一點,不要以為自己的觀點就是正確的,作為市場主體,不要以為自己的產品完美無缺。 我經常引用的一句話是,“相信只有一個真理并且掌握了這個真理,是這個世界上一切罪惡的最深刻的根源”。事實上,許多被認為是真理的理論已經被推翻或者正在被推翻。比如,由于解剖學、古生物學以及胚胎發育學的質疑,進化論已基本被推翻或者正在被推翻。況且,法學不是真理的發現與判斷,即使就真理而言,也是通過各種意見、觀點之間的自由辯論與競爭獲得的。任何人都不能確保自己的法感情就一定是健全的,自己的結論就必然是正義的。
《悲慘世界》里有這樣一段片斷:芳汀進入工廠當上女工后,好管閑事的女工頭很快就打聽到了芳汀有一個孩子。于是,女工頭以芳汀未婚先育,違背了工廠招聘女工的原則為由,私自以馬德蘭(冉·阿讓)的名義,在給了芳汀50個法郎后,直接開除了她。女工頭當然覺得自己做的是正確的,但馬德蘭知道這個事情后嚴厲地批評她,大意是說,你自以為你掌握了真理,你自以為你知道什么叫公平正義,你將自己置于上帝之上。這是我印象十分深刻的片斷。做學術研究的人千萬不要將自己置于上帝之上。
這樣講似乎與我一直主張的“解釋者要心中永遠充滿正義”有些矛盾,其實不矛盾。我們在學習、研究刑法時當然要有正義感,但不要以為自己的正義感一定是健全的,不能以為自己的觀點一定是正確的。我們制造了產品就要拿到市場,聽市場的反應,聽消費者的意見;所以,不要擔心別人批判自己的觀點,不要害怕別人反對自己的觀點。不要見到別人批判自己的觀點就惱羞成怒,以為這是對自己學術的損害或威脅。如果有這樣的心態,就做不好學問了,因為只維持自己既有的觀點是不可能有進步的。
第二點,要善待他人的觀點,要以善意閱讀他人的論著,要善于發現相反觀點的可取之處,從中學習別人的優點。 我并不是說學術研究不能批判別人的觀點,相反,批判是必不可少的,但如果為了維持自己既有的觀點只顧批判對方,在批判完了別人的觀點后,自己的學術也就走到了盡頭。因為批判比立論容易得多、簡單得多,現在的一些批判也越來越抽象,比如論證不充分、觀點不明確、邏輯不自恰、結論不可取、不能令人信服、不符合中國國情等,這樣的批判太容易。
不仔細領會別人作品的意思,不從對立面的研究中吸取長處,是不可能有進步的。 所以,不要見到與自己不同的觀點就反感、就憤慨;不要一看到不同立場的論著,就只是喜歡從中挑幾個自己可以批判的段落;更不要在找不到可以批判的段落時,就歪曲別人的觀點進而展開批判;也不能帶著偏見去閱讀,將別人的意思曲解為就是自己所要批判的內容;更不能以憤怒代替理由與判斷,因為源于憤怒的論證都是不可靠的。
以平和的心態從事學術研究,并不是說不要有責任感與使命感;反過來說,不能因為自己有責任感與使命感,就以為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
學術創新
理論的發展與創新很重要。 要關注弱勢理論,待弱勢理論強勢后再扶持另一種弱勢理論,學術就是這樣發展起來的。 現在有一種傾向,只講問題的解決。但解決問題需要理論的指導,而且一個理論在什么樣的場合會發生作用,是不可能事先確定的。換言之,理論在什么時候會派上用場,誰也說不清楚、誰也限定不了;現在看似無用的理論,將來也許會產生積極影響。而且,一個學科的理論完全可能對其他學科產生作用。事實上,法學領域的一些理論也并不是法學家提出來的。
怎么做到學術創新 ,三言兩語說不清楚,以下幾點比較重要。
第一,即使是部分共識的形成也要求所有的學者遵守學術規則,不能認為折中就是共識。 折中是最容易被人采取的一種立場,國外有學者指出,“折中主義者常常扮演的是在學術觀點上不偏不倚的裁判者角色”。事實上有許多學說是不可能折中的。比如共犯的從屬性與獨立性,如果是現實的從屬性與獨立性,二者就不可能折中;如果是觀念的從屬性,那么它與現實的獨立性原本不是對立關系,當然是并存的,不需要折中,只是應當采取觀念的從屬性還是現實的從屬性的問題。
第二,任何創新都是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礎上的創新,創新是一點一滴的。 所以,不能認為只有推翻了某種學說、建立了新的學說才叫創新。社會的任何進步都是以兩種方式表現出來的:一是替代,二是積累。工科與醫學的進步可能主要是替代,但社會科學、人文學科的進步主要是靠積累。所以,要善于在他人的研究基礎上提出創新,而不是推翻別人的研究成果后自己站在原地。
中國當下的刑法研究現狀是,什么樣的研究結論都會受到質疑,顯示不出刑法學整體上一步一個臺階向前發展的局面。 之所以如此,就是不善于在已有的研究基礎上創新。 經常看到有人在批判別人的觀點時說論證不充分,如果這樣說的話,是不是就表明批判者知道還可以從哪些方面論證呢?是不是也可以補充論證一下呢?如果說論證不充分是指別人的論證不能令自己信服,是不是也可以反思一下,什么樣的論證才能使自己信服呢?
第三,創新要區分真創新與偽創新,不是說只要自己提出的觀點與別人不同就是創新 ,許多與別人不同的觀點可能是偽創新,像在操場反向跑步一樣的情形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從事學術研究的人,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所提出的不同于別人的觀點,能解決什么真問題、解決起來有什么優點、自己的觀點可能有什么缺陷、這個缺陷能否克服等等。要預判自己的創新在實踐中有無可能帶來不良的后果。不能只顧提出新觀點,而不顧及觀點產生的是什么影響;也不能為了讓人批判,提高自己論文的引用率,而提出千奇百怪的觀點。
總之,學術研究要創新,不能人云亦云,發表一篇論文至少要讓讀者感慨道:這個問題還可以這樣思考嗎?如果能讓讀者自問“我怎么沒有想到呢”,那就更好了。
學術路徑
在這一部分,我想就學術路徑談三小點。
第一,全面性與專門性的側重。 我們這一代人大多沒有從事專門性的研究,這是時代決定的。現在的年輕學者在掌握理論體系、理論基礎的前提下,可以集中精力從事某一方面的研究。既可以畢生從事刑法學的某一領域的研究,也可以畢生研究某一外國的刑法學。大家知道,日本的關哲夫教授就侵入住宅罪出版了三本著作;城下裕二教授專門研究量刑;末道康之教授主要研究法國刑法。我覺得我國的多數年輕學者可以側重于專門性的研究。
第二,世界性與民族性的結合。 雖然是老生常談,但還是要談。凡是老生常談的問題,都是我們沒有處理好的問題。
刑法學的研究要善于借鑒國外的學說,完全的本土化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比較就沒有鑒別,我們是通過認識別人認識自己的。其實,這些年但凡有明顯進步的領域,都是因為借鑒了國外的學說。當然,借鑒不等于全盤照搬,需要防止兩個極端:一是見到國外的某個學說就照搬;二是完全不借鑒國外的學說。有的特別年輕的研究生見到國外學說就反感,這讓人很驚訝。
當然我們也需要挖掘歷史傳統中的精華,在這方面我自己做得很不夠。日本關西大學的佐立治人教授,專門研究中國古代刑法,他對自己研究主題的介紹是,“我要證明,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就不受刑罰處罰這一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產生于中國、發達于中國”。他對自己開設的研究生討論課是這樣介紹的:“帝政時代的中國(從秦朝到清朝)法律的特色是,所有的法律違反都歸結到刑罰,規定刑罰體系的法律就是‘律’,因此,可以說,正是這個‘律’是中國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在以完整的形式流傳下來的‘律’中,最古老的是‘唐律’。本科目要講讀唐律本身,檢討適用唐律的判例,拓展對帝政中國的法律的理解。”想到日本學者這樣集中精力研究中國古代刑法,我是特別慚愧的。
再舉一個具體例子。日本的舊刑法(1882年)對數罪采取的是吸收原則,這個舊刑法是明治政府從巴黎大學招聘的Boissonade起草的。Boissonade的老師Ortolan認為,吸收原則源于法國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1808年)第365條第2款,但沒有說明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為什么采取吸收原則。可是,佐立治人教授說:“Ortolan完全不知道的是,中國比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早一千多年就對數罪采取了吸收原則。”《唐律·名例律》就規定,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明律、清律都是如此。不僅如此,唐律的吸收原則可以追溯到漢律。春秋公羊傳的莊公十年二月條附了何休的注,注曰:“猶律一人有數罪,以重者論之。”何休是后漢人,所以,這個猶律就是指漢律,而漢律的這個規定在前漢初期就已存在。1983年12月,在湖北省江陵縣出土的張家山漢墓竹簡中,就有“一人有數罪,以其重罪罪之”的記載。據此,中國古代的吸收原則比拿破侖刑事訴訟法典早兩千年。
在我國法定刑與量刑都比較重的當下,我們是不是要研究一下為什么中國古代刑法采取吸收原則,我們現在是不是也可以采取吸收原則呢?
第三,自己刑法學與他者刑法學的選擇。 國外的犯罪學中有自己犯罪學與他者犯罪學的概念。自己犯罪學將犯罪人視為普通人,犯罪人就是我們之中的一人,只是由于處于某種狀態下才實施了犯罪行為,所以,要重視犯罪原因的研究。任何一個人都可能犯罪,于是,如何消除引起犯罪的狀態或者原因,就成為研究的重點。
他者犯罪學將犯罪人視為與守法市民具有本質區別的怪物,移民、毒品罪犯等特定的危險集團對社會造成了嚴重威脅,是社會所排斥的對象。他者犯罪學的目的,就是要研究如何改善對各種危險集團的統制方法,如何減少危險集團的危險,使他們的危險降低到平均市民的危險。
刑法學也可以分為自己刑法學與他者刑法學。自己刑法學,將社會的一般人、犯罪人看成和自己一樣的人,自己也可能成為犯罪人。他者刑法學,將社會的一般人、犯罪人看成規制對象。在我看來,許多人很羨慕的那個國家的刑法學是典型的他者刑法學,教授們將自己視為教養階層的一員,喜歡向普羅大眾提出各種規則,而不管刑法是否有明文規定。那么,各位研究者自己會如何選擇,就需要慎重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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