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妹妹因未到法定結婚年齡,遂冒用姐姐的身份證去申請結婚登記,十年后,姐姐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婚姻登記。(案件來源: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
李小麗和李小紅是一對親姐妹,姐姐李小麗1995年7月,與王東在民政所登記結婚。同年,妹妹李小紅和李兵認識后,二人也想結婚,可是李小紅的年紀未到法定婚齡,這可怎么辦呢?
李小紅看到當時的婚姻管理機關也比較混亂,沒有啟用婚姻登記系統,都是用筆填寫,也未錄入電腦,李小紅就拿著姐姐的身份證,冒充姐姐的名字,在1995年12月,和李兵在民政所申請登記結婚,民政機關為二人頒發了結婚證。
至此,李小麗名下就有了兩段婚姻,辦理了兩個結婚證,漸漸地孩子都長大了,李小麗和李小紅在辦理戶口和其他一些買房手續時,都很不方便,可是如何才能恢復正常呢?
十年后,姐姐李小麗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自己名下和李兵的婚姻登記。法院如何判決呢?
無效的婚姻不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李小紅未達法定婚姻結婚,其婚姻應屬無效。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政所對李小麗與李兵申請婚姻登記時雙方提交的《婚姻狀況證明》以及當事人出具的婚姻登記申請書進行了審查核對,程序并未違法。由于是李小紅冒充姐姐李小麗的身份提交相關虛假材料證明騙取結婚登記,造成了原告與李兵結婚事實的虛假性,因此李小麗與王東于1995年7月辦理了合法的婚姻登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李小麗與李兵的婚姻登記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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