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說到信用卡大家都不會陌生。據統計,我國的信用卡總量已經超過八億張,從1985年中國銀行發行第一張信用卡至今信用卡持卡人數已經有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而因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現象近年來也是層出不窮,今天我們就來聊聊持卡人因惡意透支信用卡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一、信用卡詐騙罪學術定義
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概念,刑法學界眾說紛紜,目前沒有統一的共識。其中張明楷教授認為: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這一概念主要是從詐騙罪的概念出發界定的。
二、信用卡詐騙罪刑法規定
從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關于信用卡詐騙罪的規定來看,該罪的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使用偽造或騙領的、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而惡意透支行為則包括了以下幾個要素:主體為“持卡人”,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超期或超額透支行為,且在發卡銀行催收后仍然沒有償還其透支款項。
三、惡意透支信用卡五萬元就構成犯罪。
2018年,“兩高”發布《關于修改<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以下簡稱為《解釋》),《解釋》第八條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也就是說惡意透支信用卡五萬元就構成犯罪。
四、如何認定惡意透支信用卡
《解釋》中示明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信用卡詐騙罪成立的獨立要件,也是判斷惡意透支信用卡的關鍵所在。其中第六條明確對于能否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不得單純依據持卡人未按規定還款的事實認定非法占有目的。結合《解釋》第六條的規定,我們談談對于惡意透支信用卡“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需要綜合判斷
根據《解釋》第六條,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但是“明知”是行為人的一個主觀狀態,實踐中需要結合持卡人的具體行為來綜合考量。
比如,持卡人在申領或透支時處于一個收入穩定狀態,或者是持卡人是出于經營需要透支款項,但之后由于自然災害、經營不善等原因導致資金不足,無法償還透支資金。此時便不能單純的認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還款能力。
除此之外,還要結合持卡人是否刻意逃避償還款項方面來考慮,持卡人對發卡行的損失是否采取了積極的補救措施,如果持卡人與發卡行保持聯系,并且多方面籌集款項用于返還透支額等,我認為不能直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構成犯罪。
2.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
根據《解釋》第六條,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無法歸還的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以虛假的資產狀況等證明成功申領信用卡,用該卡進行大量透支,超過約定時間不能償還透支款項時,該持卡也會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實踐中,行為人拿虛假的資產狀況來申領信用卡并透支,往往在申領之時便有了不想歸還欠款的打算,所以《解釋》中對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且無法歸還的行為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逃避銀行催收需要合理分析
根據《解釋》第六條,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持卡人是否屬于本項規定中的“逃避催收”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分析。比如持卡人超期超額透支后,由于生病住院、意外事件而導致失蹤、甚至是因為其他犯罪被捕等突發因素導致不能在催收期問知悉消息,更無法與發卡行保持聯絡。事后,持卡人若可以提出相關合理的證明,我認為便不能直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
根據《解釋》第六條,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
持卡人轉移資金行為是否就是逃避還款呢?并不能一概而論,并非只要有轉移資金行為就認定其目的是逃避還款。還需要考慮抽逃轉移資金的流向、用途以及轉移抽逃該筆資金的時間點等多種因素。當然如果持卡人僅因實施上述行為而導致自身償還債款的能力明顯下降并難以還款時,可以推定為其為逃避還款而轉移資金。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
根據《解釋》第六條,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此處的犯罪活動只是涉嫌刑事犯罪的活動,而不包含民事或行政違法活動,比如行為人申領信用卡之后將透支款項用于違法改裝自己的汽車并上路,因為類似行為的違法性較低,故并未納入刑事犯罪,僅采取行政處罰的手段對其進行懲處更為合適。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供職十余年,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行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不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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