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來自(檢例第137號)
案情介紹:2020年7月7日18時許,郎某在杭州市余杭區某小區東門快遞驛站內,使用手機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遞的被害人谷某,并將視頻發布在某微信群。后郎某、何某分別假扮快遞員和谷某,捏造谷某結識快遞員并多次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微信聊天記錄。為增強聊天記錄的可信度,郎某、何某還捏造“赴約途中”“約會現場”等視頻、圖片,7月7日至7月16日期間,郎某將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39張及視頻、圖片陸續發布在該微信群,引發群內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
8月份,上述偷拍的視頻以及捏造的截圖被他人轉發至微信群、公眾號,引發大量低俗、侮辱性評論,嚴重影響了谷某的正常工作生活。
8-12月,此事經多家媒體報道引發網絡熱議,其中,僅微博話題“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閱讀量就達4.7億次。
8月份,谷某向公安機關報案,郎某、何某被行政拘留9日。
10月底,谷某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因該事件在網絡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檢察院介入,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21年2月底,檢察院提起公訴,認為郎某、何某為尋求刺激、博取關注,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網絡上散布,造成該信息被大量閱讀、轉發,嚴重侵害谷某的人格權,導致谷某被公司勸退,隨后多次求職被拒,使谷某遭受一定經濟損失,社會評價也遭受嚴重貶損,且二被告人侵害對象選擇隨意,造成不特定公眾恐慌和社會安全感、秩序感下降;誹謗信息在網絡上大范圍流傳,引發大量低俗評論,對網絡公共秩序造成嚴重沖擊,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規定。
郎某、何某認罪認罰,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判決結果:判決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網絡誹謗他人構成什么罪?構成誹謗罪。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虛假事實,足以敗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①誹謗對象是特定具體的自然人,不包括死者,但是通過誹謗死者,但是通過誹謗死者侵害了死者家屬名譽,則構成誹謗罪。②誹謗行為包括捏造虛假事實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實+故意公開散布。公開是指讓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曉。
誹謗罪定罪量刑的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條中“情節嚴重”包括:①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②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③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④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條中“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包括:①引發群體性事件的;②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③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④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⑤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⑥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⑦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隨著智能設備的普及,自媒體時代的到來,網絡誹謗犯罪涉及面廣,瀏覽量大,一旦被“有心人”轉發擴散,將嚴重損害被害人名譽,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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