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自首?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由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知,自首的成立條件有二:①自動投案。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自動投案是指在被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前,將自己主動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其本質是考察犯罪嫌疑人的主動性和自愿性。比如:電話通知、形跡可疑、現場等待、委托他人、送子歸案等情形均屬于自動投案。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合理辯解不影響如實供述的認定,也即對案件事實的定性存在不同理解,有不同看法,進行辯解,仍屬于如實供述。其實質是供述內容和客觀犯罪事實基本相符即可,只要求供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對于其價值評價不做要求。比如,供述了犯罪事實,但認為自己不是殺人而是正當防衛,不影響如實供述的成立。因為是否屬于正當防衛屬于價值評價,這是法官的活。
自首成立的話可以減刑多久呢?
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注意: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司法實務中,有一種觀點認為:自首的本質是主動協助查明案件事實。理由:在當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背景下,查明案件事實是以證據為核心的,每個訴訟參與人都要圍繞證據體系的構建進行活動。自首的具體判斷,應根據是否能夠促使證據體系構建更加清晰、明確、完整,尤其是對證據體系完善的程度作出對等的刑罰減免幅度。
作者:張秀峰律師,禁止轉載復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