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9月28日,米某駕駛大貨車行至G312線山丹縣境內時,追尾前方王某駕駛的大貨車,王車又碰撞前車掛車,致王車嚴重受損,經鑒定車輛損失為9.8萬多元,停運損失為3.7萬元。因,對賠償事實不能協(xié)商一致,王向法院起訴。
【一審】
2022年11月2日,山丹法院經公開審理后,判決王某車輛損失9.8萬多元由米某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因,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告知和說明義務,故停運損失3.7萬元由米某賠償。
【二審】
判后,米持判決向律師咨詢,停運損失是否合理。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一審業(yè)已查明王某車輛主車和掛車分別掛靠在兩個不同的運輸公司名下進行營運。根據《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車輛營運證,不得轉讓、出租。正是,基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高度危險性,《道路運輸條例》對道路運輸經營主體準入條件實施嚴格的行政許可制度,以規(guī)范交通運輸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掛靠就是公司將運輸許可證以收取管理費為對價而允許其他人使用,符合“轉讓、出租”的情形,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故此,對于掛靠人主張的停運損失不屬于法律保護范圍,不應支持。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停運損失僅限于修理期間損失,而一審是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計算,擴大了期間天數。
【調解】
于是,米委托陳少勇依法上訴。2023年2月14日,張掖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后,在中院法官的主持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米同意賠償王停運損失1.4萬元。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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