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1年10月31日18時03分許,被不起訴人韓某某駕駛魯FB**號小型轎車沿省道202由南北行,行至省道202、194KM+300M海陽市行村鎮鵬化莊村南處,與前方順行的吳某某駕駛的煙臺**號電動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兩車損壞,吳某某受傷,吳某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2021年11月10日死亡。經海陽市交警大隊認定,承擔該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經法醫鑒定,吳某某系頭部受鈍性暴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韓某某撥打110、120,并在現場等候民警處理。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韓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但認罪態度較好,具有自首情節,已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議,獲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韓某某不起訴。
案例二:2020年10月20日20時20分,被不起訴人蘇某駕駛魯L6****號牌小型普通客車沿日照市南沿海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南沿海公路12公里600米處時,與推行人力三輪車的朱某某相撞,致朱某某顱腦損傷死亡。被不起訴人蘇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蘇某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被害人近親屬損失,取得諒解。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蘇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蘇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具有自首情節,已賠償并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蘇某相對不起訴。
案例三:2020年10月17日10時34分許,被不起訴人孟某駕駛魯V*****號小型轎車沿臨朐縣冶倫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謝家營南路口處向東掉頭時,與由東向西推行自行車步行的呂某某碰撞,致呂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0月30日,經依法認定,孟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呂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20年11月05日,呂某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孟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案發后孟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另查明,孟某賠償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本院認為,孟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賠償諒解、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孟某不起訴。
案例四:2020年10月21日11時26分許,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駕駛載有張某某(李某某的妻子)的電動三輪車沿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高青縣**鎮**路口處時,與沿廣青路由東向西行駛此的牛某某駕駛的魯E7****號重型欄板貨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兩車損壞,致張某某創傷性休克死亡。經認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牛某某承擔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鑒于被不起訴人李某某,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已滿七十五周歲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且系初犯、偶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條的規定,決定對李某某不起訴。
案例五:2021年10月18日5時7分許,被不起訴人欒某某駕駛魯******小型普通客車沿**市**線由西向東行駛至**市**村路口處,與由南向北步行的曹某某相撞,致車損,致曹某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曹某某當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曹某某系顱腦損傷并創傷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經交警部門認定,欒某某駕車未避讓行人、駕車路口未減速慢行,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曹某某無事故責任。
案發后,被不起訴人欒某某電話報警并在事故現場等候處理,主動到交警大隊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2021年12月19日與被害人曹某某近親屬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本院認為,欒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已經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協議,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欒某某不起訴。
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①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②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③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④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⑤嚴重超載駕駛的;⑥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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