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轉載于裁判文書網,內容有刪減。
案情介紹:2020年9月9日晚,被害人王某1(男,歿年36歲)邀請被告人劉某1、張某1、楊某1、劉某等人在滎陽市鄭上路與塔山路交叉口向北50米路東的“姥家大鍋臺”飯店吃飯并飲酒聊天至次日凌晨。席間楊某1因瑣事與張某1發生口角,持啤酒瓶欲毆打張某1,劉某1等人攔阻,引起楊某1不滿。9月10日1時許,劉某1、王某1多次勸解楊某1離開未果后,王某1為幫楊某1出氣,拿起桌子上的陶碗,在楊某1的指使下用陶碗擊打劉某1后枕部致頭皮挫裂出血,陶碗掉落。張某1等人遂指責王某1并發生爭執,此時劉某1上前用拳頭擊打王某1左面部,后揪住王某1頭發,用雙手控制王某1頭部向下壓,二人倒地致王某1頭部撞擊地面昏迷,經救治無效于2020年9月19日死亡。
2020年9月11日,劉某1在滎陽市人民醫院被民警抓獲。
另查明,本案案發后雙方親屬達成和解,被告人親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親屬表示諒解并請求對劉某1免予刑事處罰。
劉某1是否構成正當防衛?
經查,劉某2與被害人王某1及楊某1均為多年朋友,之前并無矛盾。因席間楊某1與人發生爭執,王某1作為聚餐發起人,為結束爭執局面而替楊某1出氣,遂持陶碗擊打劉某1后枕部致劉某1頭皮當場出血。但王某1擊打一下后即往后退,陶碗也已掉落,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劉某1此時上前用拳頭擊打王某1面部,已不具備防衛的前提,故不構成正當防衛。
劉某1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
經查,被告人劉某1在無端遭受王某1用陶碗打擊頭部的情況下,僅以拳頭徒手擊打王某1面部一次,拉扯中王某1摔倒后劉某1亦未再行攻擊。綜合來看,其主觀上系出于造成對方身體一時疼痛以教訓出氣的目的,并無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組織機能的故意,客觀上其行為屬于手段相對克制的一般毆打行為,而不是具有高度致害危險性的故意傷害行為。故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劉某1的行為構成什么罪?
經查,劉某1與王某1等人共同飲酒至深夜,期間王某1因大量飲酒已經長時間趴在椅背上休息,劉某1應當預見到對已經酒醉、身體防護能力下降的王某1實施毆打或發生廝打可能造成嚴重的危害后果,但其疏忽了對危害后果發生可能性的認識,實施了用拳頭擊打王某1及拉衣領、揪頭發等行為,進而導致拉扯中王某1摔倒頭部著地誘發死亡,其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在劉某1打擊王某1一拳之后,王某1稍作抵抗即失去身體控制能力進而摔倒頭部著地,整個過程迅速、連續,且擊打面部與摔倒之間往往具有高度伴隨性,應當認定劉某1的擊打行為對王某1的死亡存在明顯的原因力。因此,即使限于客觀情況無法評價乙醇在王某1死亡過程中的參與程度,鑒定意見認為死因符合鈍性外力致蛛網膜下腔出血誘發死亡也符合客觀情況,劉某1的過失行為與王某1的死亡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劉某1是否構成自首?
經查,本案案發后即有人報警稱“姥家大鍋臺”飯店內有人打架,受傷嚴重者有生命危險,民警到現場通過查看現場監控視頻并詢問周邊證人,了解到系劉某1與王某1發生沖突,遂到醫院將劉某1抓獲。劉某1并無自動投案行為,依法不成立自首。
法院認為:劉某1在熟人飲酒聚餐過程中,因遭受朋友王某1毆打,明知王某1已經醉酒發生廝打可能造成危害后果,卻因一時氣憤沒有預見,實施的拳打、拉扯行為最終誘發了被害人王某1的死亡,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應依法懲處。劉某1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對引發本案具有明顯過錯,案發后雙方親屬達成和解,被害人親屬表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因客觀不能,無法對乙醇在死亡過程中的參與程度和蛛網膜下腔出血的性質進行評價,量刑時亦應予以考慮。
法院判決:劉某1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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