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石某訴稱,2016年3月,王某同其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王將承包地以十多萬元價格轉讓給石經營。不料,2021年王將地收回,為此雙方發生爭議,于是石向法院起訴。
【一審】
法院經公開審理后認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故此,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因而裁定駁回起訴。
【上訴】
石某不服依法上訴。2023年3月17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審理。石某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從當事人間所簽訂的協議表面上看,似是土地使用權爭議,但其實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因為,涉案土地并沒有改變耕地性質,現仍在種植小麥,另本案中土地使用權不存在界限之爭,權屬明確,并蓋有村委會印章,說明對土地的流轉業經發包人同意。故此,本案實質上屬于確認合同效力糾紛,而非確認土地權屬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相關規定,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屬于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二審】
2023年3月27日,保定中院裁定撤銷一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進行實體審理。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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