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確系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時,能否認定該遺囑為有效,在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一直存在很大爭議。在一起繼承糾紛案中,當事人便因遺囑形式存在瑕疵導致一審敗訴,于是委托家理律師事務所提起上訴。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師、徐亞琳(實習律師)辦理案件。
為了幫助當事人挽回敗局,耿律師摒棄了當事人一審的訴訟策略,決定以《遺產分割協議》而不是遺囑來主張權利,將雙方當事人依據案涉遺囑訂立的《遺產分割協議》定性為分家析產協議,應當優先適用,從而推動二審改判,幫助當事人按照被繼承人遺愿獲得遺產,體現了突出的專業素養和非凡的應變能力。
一審敗訴:遺囑存在瑕疵
王某與張某系再婚夫妻,王氏三姐妹系王某與前妻婚生女,李某系張某與前夫婚生女,王某與張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3年,王某訂立一份代書遺囑,明確自己去世后順義區某房屋由張某來繼承。2018年,王某又訂立一份遺囑,將順義區某房屋留給張某、李某,順義區某小產權房留給王氏三姐妹。該遺囑正文由王氏老大書寫,由王某在立遺囑人處簽字并注明日期。
2021年,王某去世。張某、李某、王氏三姐妹共同簽署一份《遺產分割協議》,約定:順義區某小產權房系王某個人財產,王某于2018年訂立的遺囑真實、有效,各方基于2018年遺囑內容確認順義區某房屋由張某、李某繼承,順義區某小產權房由王氏三姐妹繼承。
不久后,王氏三姐妹提起繼承糾紛訴訟,要求分割王某遺產。法院作出兩份判決: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系張某在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因而無效;王某2018年遺囑因不符合法定形式而無效,順義區某房屋由張某繼承,其他財產按法定繼承進行分割。
2022年,王氏三姐妹對兩份判決均不服,于是委托家理律師事務所提起上訴。家理指派耿艾楠律師、徐亞琳(實習律師)辦理案件。
另辟蹊徑:跳過遺囑效力
提起上訴后,耿律師重新整理當事人在一審中提交的錄音證據,并仔細閱讀一審的庭審筆錄,發現當事人在一審時系依據2018年遺囑主張的權利,《遺產分割協議》及錄音證據僅被用來證明2018年遺囑的真實性、有效性。實際上,各繼承人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是雙方對于家庭共有財產的再分配,無論2018年遺囑是否有效、內容如何,均應按照《遺產分割協議》進行處理。因此,耿律師決定以《遺產分割協議》而不是遺囑為當事人主張權利。
確定權利主張的依據后,耿律師詳細了解了王某遺囑的保管人,各方達成、簽署《遺產分割協議》的全過程,發現《遺產分割協議》系在王氏三姐妹已經向張某披露2018年遺囑的法律性質、風險,張某咨詢律師后達成的協議,該協議系張某在明知相關風險后進行的財產處分行為。為此耿律師向法院郵寄錄音證據、錄音整理稿,多次向法官說明《遺產分割協議》簽訂的過程。
同時,耿律師利用一審時當事人提交的王某在訂立遺囑時自述遺囑的錄音、簽署的照片,以及該遺囑一直由張某持有的證據,來闡述自己對于2018年遺囑及《遺產分割協議》的看法,即該遺囑系王某的真實意愿,《遺產分割協議》系對王某真實意愿的確認,而并非對于遺囑的有效性進行確認,盡可能去影響法官的裁判思路。
乾坤扭轉:推動二審改判
結合本案證據及上述分析,耿律師提出下列觀點。
第一,《遺產分割協議》系王某過世后,各合法繼承人遵照王某真實意愿,在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問題上達成的合意,并非張某就其個人財產作出的單方處分行為,并非贈與協議。簽署協議后,張某將順義區某房屋權利證件交至王氏三姐妹處,王氏三姐妹亦同意配合張某辦理順義區某房屋權利轉移手續,故分割協議已經得到有效執行。
第二,根據錄音可知,在協商王某遺產分割方案期間,各方多次進行磋商,王氏三姐妹明確告知張某2018年遺囑形式存在瑕疵并建議張某多方咨詢后再簽署。張某簽署分割協議后,向王氏三姐妹播放律師咨詢錄音,錄音中律師明確告知張某2018年遺囑形式存在瑕疵并向張某提出相應建議。因此,張某在簽署分割協議時從未對2018年遺囑形式、效力等存在誤解,《遺產分割協議》不存在可撤銷的法定事由。
第三,遺囑解釋應當探尋遺囑人的內心真意,反映遺囑人的真實意愿,而非僅因遺囑存在瑕疵而輕易否定其效力。首先,在王氏三姐妹提供的錄音證據中,能夠清晰聽出2018年遺囑源于王某的真實意愿。其次,張某庭審自認,2018年遺囑系王某親自交由張某保管,且張某在2018年已經知道遺囑相關內容。五年間,張某不僅未對遺囑提出任何異議,且在王某過世后一直積極推動王某遺產按照遺囑進行分配。
縱觀本案,王某與張某成立再婚家庭,家庭成員結構復雜。王某的角色不僅是一位丈夫,也是一位父親,他盡己所能通過2018年遺囑安排好女兒、老伴的后續生活,防止自己過世后至親之間因為遺產問題發生矛盾沖突。誠然,2018年遺囑形式存在瑕疵,但瑕不應掩瑜。王氏三姐妹、張某、李某也是基于王某的真實意愿,達成了《遺產分割協議》,按照2018年遺囑進行分配并執行。
最終,法官采納了耿律師的觀點,對兩個案件分別作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張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確認各方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有效;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按照《遺產分割協議》分割王某遺產,即順義區某房屋由張某、李某繼承,順義區某小產權房由王氏三姐妹繼承。
因敵制勝:跳出思維定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92條規定:“私文書證的真實性,由主張以私文書證證明案件事實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私文書證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捺印的,推定為真實。私文書證上有刪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其證明力。”本案中,當事人已經提供證據對2018年遺囑系被繼承人真實意愿進行補足,因此,該遺囑作為私文書證,不能僅因存在形式瑕疵便被認定無效。
此外,本案中繼承人之間根據2018年遺囑達成的《遺產分割協議》屬于分家析產協議,是對財產、權利、義務等的再分配,在適用順位上應當優先于遺囑。耿律師在一審當事人作出不利陳述的情況下,讓法官采信二審中與一審相反的主張,判定《遺產分割協議》系基于各方真實意愿達成的分家析產協議,從而按照該協議處理王某遺產,體現了突出的專業素養和非凡的應變能力。
《孫子兵法》中說:“水因地而制流,兵因敵而制勝。故兵無常勢,水無常形。能因敵變化而取勝者,謂之神。”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分家析產協議、贈與合同、遺囑的效力認定由寬到嚴,律師應當根據這個規律靈活制定訴訟策略,而不要一面對遺囑繼承糾紛便只會從遺囑效力問題入手,“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陷入思維定勢之中無法自拔。
耿艾楠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
北京電視臺《第三調解室》特邀律師
工作經歷
婚姻家事專業型律師
親辦案件150+
擅長法律分析、訴訟及調解
北京科技大學法學學士,在校期間曾多次公開發表論文,并參與市級、區級法律調研項目,撰寫相關論文及調研報告。
耿律師對訴訟案件有自己獨特的見解,擅長利用網絡智慧,通過法律檢索以及案件大數據分析,將案件代理與高新技術相結合,以立體化的思維方式剖析案件;同時擅長以數字、數據、概率等可視化方式將案件代理思路、證據條理清晰地呈現給當事人,幫助當事人減輕焦慮,更好地了解律師的辦案思路、法官的審判思路。
耿律師辦案多年,盡心對待每一個案件,竭盡所能為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已幫助千余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深受當事人信任,獲得當事人的認可和好評。
經典案例
離婚糾紛:力證雙方感情破裂,助當事人第一次起訴便成功離婚;
離婚糾紛:女方出軌,幫助男方爭取到60%+財產份額;
離婚糾紛:通過梳理男方流水找到男方出軌證據,幫助女方爭得過半數財產份額;
離婚調解:在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幫助我方當事人得到50萬元補償;
繼承糾紛:協助當事人推翻其他繼承人持有的遺囑,幫助當事人爭取到滿意的繼承財產份額;
繼承糾紛:多份遺囑相互矛盾,幫助當事人證明遺囑真實有效,進而解決糾紛,保住房產;
同居調解:當事人同居期間出資90%購置房屋登記對方名下,分手后助當事人保住房屋,僅補償對方20萬元;
涉外糾紛:當事人常住國外,全權在國內替當事人解決糾紛,免除當事人奔波兩國。
徐亞琳
北京家理律師事務所輔庭律師
教育經歷
2020年畢業于遼寧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2021年通過國家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工作經歷
曾入職國企,從事法務工作,在合同審查、知識產權、勞動糾紛等方面積累了豐富的實務經驗。得益于法務工作經歷,積累了較多的法律文書寫作能力,文書寫作邏輯清晰,切中要害;性格開朗,待人以誠,善于溝通與傾聽,有很強的共情能力;對待案件認真負責,始終把當事人的訴求放在第一位。2022年加入家理,專注于婚姻家事法律服務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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