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一、辦案機關指控“楊某某等人通過虛構解除勞動關系的方式騙取22人次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依法不能成立。
關于涉案公司為上述22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事實依據,以及不構成詐騙罪的理由,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王某某、楊某某兩人,本案有實際用人單位與上述兩人之間的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在實際用人單位已經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情況下,涉案公司基于社保代繳關系,以及人社部門將勞動關系認定在涉案公司名下的前提,涉案公司為上述兩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有事實依據,并不違法。
2.張某某案,根據張某某證言,其在2018年受工傷后,每天給發N元補貼,“我就自己找工作了”。
上述證言能夠證明,張某某受工傷后,已經從實際用人單位離職,因此涉案公司為張某某申領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張某某已經離職情況下,依法應當獲得的工傷賠償,不應納入社保基金損失的范疇,不構成詐騙罪。
3.張某某、王某、王某某、姚某某、張某甲案,工傷發生后上述五人并未終止參保,仍在涉案公司繼續參保,人社部門在明知上述事實的情況下,同意核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上述數額不具有詐騙性質。
以張某某案舉例,根據楊某某提供證據顯示,張某某于2019年3月16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2019年5月3日于人社局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但是張某某在涉案公司的參保,一直延續到2019年8月,其參保關系并沒有終止。
依據法律規定,張某某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前提,是與涉案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終止參保關系,在張某某沒有終止與涉案公司之間的參保關系的情況下,人社部門依法不應當核發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人社部門同意核發的行為,能夠證明人社部門主觀上是明知的,同時印證了辯護人前述法律意見中強調的人社部門“社保擴面”要求,在人社部門不存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涉案社保代繳、申領社保待遇基金、領取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行為,不具有欺騙性質,不構成詐騙罪。
上述五人同時存在此類情形,不能作為個例來認定,無法解釋為人社部門的工作失誤,懇請辦案機關予以重視。
4.楊某、邱某某、王某、周某某、朱某某等五人,與涉案公司之間具有勞務派遣、勞務外包關系。在上述勞動行政關系的前提下,上述五人與涉案公司進行了勞動爭議仲裁,協商解除勞動關系,在仲裁委出具調解書確認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下,涉案公司為上述五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有事實依據,符合法律規定。
5.姚某某案,涉案證據包括2017年8月22日姚某某、實際用人單位、以及涉案公司之間簽訂的三方協議,三方協議注明了勞動關系的終止,同時實際用人單位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13400元。
在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本人均確定解除勞動關系,實際用人單位同時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的情況下,涉案公司有理由相信姚某某已經與實際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涉案公司為姚某某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的行為,并無不當。
6.曹某某、牛某某、林某某、王某某、嚴某、潘某某、于某某七人,涉案證據均能證明實際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涉案公司基于實際用人單位的支付行為,認為實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了勞動關系有事實依據。
因此,在實際用人單位聯系涉案公司催要社保待遇費用,同時告知涉案公司上述員工已經離職的情況下,涉案公司為上述七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不構成詐騙罪。
綜上,本案證據均能夠證明,涉案公司為上述22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是以實際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或是基于實際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事實行為,涉案公司有理由相信實際用人單位已經與員工解除了勞動關系,在此基礎上,涉案公司基于社保代繳以及人社部門將勞動關系認定在涉案公司名下的前提,為22人申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并無不當,不構成詐騙罪。
二、辦案機關指控“楊某某對應支付給受傷員工或企業的工傷待遇進行克扣”不能成立。
關于辦案機關指控的N人被克扣工傷待遇,辯護人在前述法律意見中,詳細論述了涉案公司與員工就工傷待遇的支付金額、支付時間進行協商、調解符合法律規定;同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持下的協商或調解,能夠證明相關部門認可涉案公司與企業員工就工傷待遇進行調解的行為,詳細闡述了該項指控不構成詐騙罪的五點無罪理由。
上述辯護理由本意見不再贅述,現辯護人針對該起指控中,各項費用支付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問題,結合楊某某本人提供證據材料,進行以下幾點情況說明:
1.涉案公司針對企業員工的工傷待遇支付行為,必然會有計算和支付標準,涉案公司工作人員會查詢相關規定,制作費用分析確認表,并按照費用分析確認表計算結果,把費用支付給企業。但是人社部門支付給涉案公司的費用,會存在部分基于計算標準偏差的多發,例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基數會有動態變化。
因此,部分企業員工從涉案公司獲取的工傷待遇,比涉案公司從人社部門領取的待遇稍低,屬于合理的誤差。反之,涉案公司也存在多支付的情況,亦屬于合理誤差。
2.企業員工的治療費用存在調解支付的情況。例如夏某某工傷待遇支付案中,涉案公司和實際用人單位協商借支墊付,涉案公司先行墊付1萬元用于治療費用,但是人社部門后續核發給涉案公司3萬元左右,雙方基于調解支付的事實,實際用人單位后續沒有向涉案公司追要剩余款項,導致存在結余款項的情況。基于雙方調解合意,上述款項的結余不屬于涉案公司克扣。
3.數額計算錯誤。例如談某某案中,《起訴意見書》認定的數額存在計算錯誤,應當為11874.5元,并非是《起訴意見書》認定的12874.5元。
4.勞動爭議仲裁委調解支付的情況。以邱某某案舉例,邱某某與涉案公司2016年8月16日在勞動爭議仲裁委的主持下進行調解,達成支付38000元的調解協議,涉案公司已經支付上述款項,后涉案公司從人社部門實際領取了44000元。基于雙方合意以及勞動仲裁委主持下的調解協議,即使涉案公司最終存在結余款項的情況,不能認定為詐騙罪。
5.人社部門工作失誤導致多支付的情況。以王某案舉例,首先王某與涉案公司之間有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調解協議,雙方基于協議約定支付費用,不存在克扣和欺騙性質;其次涉案公司在王某案中存在費用結余,是因為人社部門對王岸工傷待遇的支付金額存在審批錯誤。
王某系涉案公司的派遣員工,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涉案公司向王某支付工傷待遇78900元。王某的參保時間發生在工傷之后,但是人社部門沒有對該事實進行審查,多核發了21600元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基于人社部門審核錯誤導致多核發的數額,不能作為認定涉案金額的依據。
6.涉案公司費用支付遺漏的情形。例如:涉案公司支付給徐某某的生活補助費遺漏了N元。
此外,關于員工的治療費用,我們做重點說明:因為人社部門支付企業員工治療費用會存在分期支付的情形,基于分期支付的事實,導致涉案公司將上述費用支付給員工時會有少數漏付的情況。例如:桂某某第一次治療費用遺漏(第二次治療費用28684.23元已經支付)、張某某(第一次人社部門支付給涉案公司565.31元,涉案公司支付給張某某545.31,第二次人社部門支付給涉案公司3089.12,涉案公司漏付)
上是支付遺漏系事實上的客觀原因所致,不應作為認定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克扣行為。
7.涉案公司與實際用人單位協議借支墊付的情況。涉案公司在發生工傷后先行墊付費用,可能會存在少墊付的情況,但是也有多墊付的情況。本案不能單方面將涉案公司少墊付的情況認定為詐騙犯罪,而對多墊付的情況不予認定。
首先,基于協議墊付的行為,我們認為即使存在少墊付的情況,也屬于雙方認可的合意行為,不應作出克扣、詐騙定性。此外本案應對涉案公司多墊付與少墊付情形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客觀的反映案件事實。
8.按照相關規定涉案公司可以不支付的情形。例如張某某案是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第三人已經向勞動者家屬支付了喪葬費,按照政策規定企業不用再支付喪葬費,導致費用結余。此外實際用人單位、涉案公司以及員工家屬之間已經達成三方協議,對于工傷待遇支付數額,有勞動爭議仲裁委的調解書予以證明,不應將上述結余數額做詐騙定性。
9.涉案公司與員工未做最終結算的數額。例如范某案,根據范某的證人證言:“先是報銷了一部分,現在腳踝鋼板還沒有拆,等拆完之后,再去報到涉案公司那邊。”根據證人證言可知,員工的治療尚在進行中,范某提出其仍會找涉案公司結算剩余的治療費用,因此范某案中結余的2000元,屬于后續應支付給范某的費用,不應認定為涉案金額,
10.基于涉案公司工作人員出賬計算錯誤導致的數額偏差。
該類數額偏差主要體現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其偏差原因是人社部門相關費用計算基數的動態變化。例如人社部門計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是按照當時每月2400元的基數核發,但是涉案公司工作人員出賬時是按照當時每月2200元的基數出賬,基于上述出賬基數的偏差,導致部分支付行為存在少量結余。
此類結余系客觀原因所致,不應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克扣。
11.基于三方協商、調解下的支付行為,即使存在較大的數額偏差,但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動者、涉案公司均認可的情況下,不構成詐騙罪。
本案中涉案公司基于三方協議協商、調解的支付數額為18萬,涉案公司從人社部門領取的款項為291659.1元。上述兩筆數額雖存在較大偏差,但是結合辯護人前述辯護意見中,關于工傷待遇可以協商、調解、仲裁支付的前提,三方合意下的支付行為,即使存在結余,不構成詐騙罪。
12.辦案機關未將涉案公司多支付給企業員工的工傷待遇數額進行綜合審查。
本案中辦案機關只統計了公司少支付給員工的情況,但是沒有統計涉案公司多支付的情形,本案在認定涉案公司、涉案人員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涉案數額時,應將涉案公司多支付與少支付的數額進行綜合評價,才能客觀的反映案件事實,以及涉案人員的主觀心態。
例如:張某某、胡某某、潘某某、歐某某等員工,涉案公司都超出了人社部門的支付數額,存在多支付的情況,根據楊某某統計核實,多支付的數額為11萬左右。
上述數額應作為審查本起涉“克扣”詐騙罪指控的事實依據,同時能夠反映涉案公司的實際經營模式,以及和企業員工之間的支付行為,懇請貴院予以調查核實。
綜上,上述十二點事實情況,系本案《起訴意見書》認定涉案公司克扣員工工傷待遇,或者說涉案公司存在工傷待遇款項支付結余的主要原因,辯護人針對各種情形進行歸納、舉例和說明,懇請辦案機關予以調查核實,還原案件事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