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翰明律師,詐騙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秘書長
最近我們辦理的買單出口涉嫌詐騙罪案件,不同的辦案機關對詐騙罪的指控思路相對具有一致性,針對辦案機關的核心指控邏輯,我們針對性的進行核心辯護要點的分析探討。
在買單出口領取政府補貼、獎勵等類型的案件中,辦案機關認定涉案人員構成詐騙罪的主要理由及其邏輯為: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海關出口數據,并非是來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真實貨物出口,而是通過代理報關、事實上的代理關系等方式,整合了其他公司貨物的出口數據,系“冒用”式的將其他企業的出口數據認定在涉案公司名下,涉嫌虛構貨物出口事實,從而進一步導致申領數據具有虛假性,被認定為以“虛假的出口數據”申領出口補貼、獎勵,涉嫌詐騙罪。
對于該邏輯,從刑事辯護的角度,金律師認為,如果只是以海關出口數據不是來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貨物出口,就認定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海關出口數據不具有真實性,即從事實上否定了代理報關、事實上的代理行為在此類案件中的存在空間,針對實務中的案件定性會存在不妥。
我們主要從以下幾點進行說明:
第一,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出口數據,來源于真實的貨物出口在海關部門形成的真實數據,并非是涉案人員沒有進出口事實的情況下,憑空虛構的數據。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海關出口數據,是真實的貨物出口產生的真實數據。該類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系因為諸多企業沒有進出口權,卻有進出口貿易需求,該類型企業在對外出口時,需要通過報關行和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形成代理出口關系進行代理出口,有的案件中會存在書面的代理協議,有的案件中僅僅屬于事實上約定的代理關系,此類真實的貨物出口,會在海關統計中形成真實的數據記錄。
無貿易進出口權的企業,通過有進出口權的涉案公司代理出口形成的海關數據,按照各地商務局、招商局的要求和政策規定,并通過相關部門多個環節的審核、核查,認為可以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因此,我們認為,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海關數據,是通過真實的貨物出口形成的真實的數據,并非是“虛假海關出口數據”。
第二,代理出口行為存在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有進出口需求的企業沒有進出口權,同時就不具有以本公司名義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資格,各地商務局、招商局在事實上并沒有要求涉案公司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出口數據,必須來源于涉案公司本公司的貨物出口。
同時涉案地區客觀上又存在出口補貼的獎勵規定,而各地商務局、招商局定期都有一定的出口指標需要完成,在出口指標、任務難以完成的情況下,各地商務局會協助涉案公司完成出口指標,部分商務局甚至會主動招商引資、招納合作企業,甚至會協助涉案人員辦理公司、商行、協調報關行、整合數據等等,最終在多方合意下,通過出口、代理報關行為完成指標,涉案公司并以此領取出口補貼獎勵。
如前所述,這些海關數據是無進出口權的企業,借助有進出口權的涉案公司完成出口,是真實的貨物出口產生的真實的海關出口數據。這些海關出口數據對于無進出口權的企業并無用途,亦無法申領出口補貼、獎勵,但對于有進出口權的涉案公司而言,代理報關行為下的出口行為,按照各地政策以及各地商務局的具體要求,完全可以用于申領出口補貼、獎勵。因此,我們不能以為出口的貨物不是有進出口權的涉案公司自身的貨物,就片面的認定涉案申領行為屬于詐騙犯罪行為。
第三,以真實的海關出口數據,按商務局的政策、要求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申領程序經過相關部門多個環節的審查、審核,符合相關要求,不應事后認定詐騙犯罪。
涉案人員通過注冊有進出口權的公司,并按出口補貼政策要求在各地商務局、海關部門登記備案,以代理其他無進出口權的企業進行貨物出口,并以真實的貨物出口在海關部門形成的真實數據,經過商務局等部門的嚴格審查,最終領取出口補貼、獎勵,申領過程符合行為發生時的正當程序,不應認定為詐騙犯罪。
涉案人員在申領出口補貼的過程中,提交的海關出口數據以及相關申報材料,通過各地相關部門的審查,相關部門并未對出口數據以及涉案公司的申領行為提出異議,并未對出口數據必須來源于本公司的貨物出口提出要求,相關部門沒有對出口補貼、獎勵的申領行為提出異議,均能證明涉案公司的申領行為,在行為發生時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要求。
涉案人員通過注冊有進出口權的外貿公司,代理無進出口權的其他進行貨物出口,以代理出口行為產生的海關出口數據,申領出口補貼、獎勵的行為,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的經營行為,在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故意。
部分案件中,涉案人員陳述為了核實各地的出口補貼、獎勵發放政策,以及各地區的實際要求,多次前往涉案地區與相關部門進行溝通、了解,在各地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出口補貼獎勵政策進行充分解讀后,涉案人員基于信賴,認為在法律和政策允許的范圍之內,通過合法的經營活動,通過代理出口報關等行為,符合政策和相關部門的要求,依法可以申領出口補貼。涉案人員主觀上系出于合法經營之目的,并沒有非法占有、騙取出口補貼、獎勵的犯罪目的。
因此,針對此類案件的指控,其核心的辯點,是回歸到出口數據的真實性,以及事實上的代理報關等行為進行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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