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發展的多元化與價值理念的越來越開放,人類個體對于自由的追求越來越向往,在婚姻家事領域,同居關系作為一種新的法律關系的出現就是一個明顯的信號。
而我國法律法規對同居的具體法律概念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通過“百度百科”搜索“同居”字樣的解釋為,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一般用于異性之間。同居與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為了獲得法律承認的同居關系,不可以隨便解除同居關系且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同居期間,男女任何一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同居關系。
01.
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事實婚姻與重婚
根據同居關系的概念,可以看出非婚同居的雙方是不以結婚為目的的共同生活,雙方必須持續、穩定地居住在一起。在此意義上,可以把同居關系分為未婚同居、婚外同居、事實婚姻與重婚。
(一)未婚同居。是基于男女雙方均未婚的狀態下的同居,此種情況目前在我國不被禁止。
(二)婚外同居。如果一方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而與之同居,則被界定為婚外同居。《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種同居為婚外同居,為法律所禁止。
(三)事實婚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七條明確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因此,如果被認定為事實婚姻,不僅要滿足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此之前就有同居行為,還要滿足二人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同居,但未辦理結婚手續。而如果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則不再存在事實婚姻的問題。
(四)重婚罪。如果一方明知對方已經有配偶,而與之同居并且結婚的,則涉嫌重婚罪,如果有配偶一方為軍人,還涉嫌破壞軍婚罪。
02.
同居關系不受保護,權益糾紛仍可起訴
我國法律不保護同居關系,《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2022年家理代理的所有婚姻糾紛案件中,同居糾紛僅占比0.97%。
(一)未婚同居,往往會產生兩種糾紛:一是解除同居關系;二是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爭議或子女撫養糾紛。對前者,法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同居期間產生的財產爭議、子女撫養問題,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對于婚外同居,因婚外同居違反《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所規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有損于社會公序良俗,是法律所禁止的,故一方要求解除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三)對于事實婚姻,我國民法不再承認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實婚姻,男女雙方無論同居多久,都不會被認定為成立事實婚姻。
(四)對于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壞軍婚罪規定在第二百五十九條,如果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03.
未婚同居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一)未婚同居解除后財產的處理
對于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首先由當事人根據自愿的原則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的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
(二)未婚同居解除后子女撫養問題
未婚同居期間所生子女是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在未婚同居關系解除后,子女的撫養問題,首先由生父生母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同樣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判決確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承擔撫養費,同時也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在家理律師事務所承辦的一起L女士與Z先生同居關系糾紛一案中,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于合理期間搬離我方當事人住處,自此同居關系結束,無須法院處理。關于撫養事宜,非婚生子由我方當事人撫養,對方給予撫養費,并配合對方當事人完成每周三次的探望。
(三)未婚同居解除后債務的處理
同居期間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共同債權、共同債務處理,男女雙方均應共同享有或共同承擔,但如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則理應由個人自行承擔。
(四)未婚同居解除后贈與的處理
未婚同居期間男女相互贈送禮物較為常見,但同居關系一旦終止,往往伴隨著對于贈與物歸屬所產生的糾紛。未婚同居期間的贈與合同效力的問題已成為學術界熱議的話題,在司法實踐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中對同居期間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大額財物能否請求返還問題做了裁判指引,具體規定為雙方同居或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贈與另一方較大數額財物,分手后請求另一方返還贈與財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此規定,大陸法系的法國、德國、瑞典等國的民法典均對此有類似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吳曉芳法官在《婚姻家庭糾紛審理熱點、難點問答》一文中也支持該觀點,具體刊載于法律文件解讀2011年第11輯第44頁。
(五)未婚同居關系解除后能否主張青春損失費
未婚同居是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如果沒有侵權行為的發生,單純以同居為由請求法院判令對方支付“青春損失費”沒有法律依據。故而,在未婚同居關系解除后,一方以同居為由請求對方支付“青春損失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公平原則,女方在同居期間懷孕需要做終止妊娠手術請求男方分擔部分因此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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