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大兒子因故意傷害被刑事拘留,之后父親突發腦溢血去世,兄弟為搶父親留下的遺產竟編造謊言,父親在重癥監護室里,神志不清時所作的遺囑生效嗎?
【情景案例】
杜某與前妻劉某有一子一女。1995年1月,杜某與劉某離婚,女兒阿雁隨劉某生活,兒子阿龍隨杜某生活。杜某由于工作繁忙,常年在外奔波,對兒子無暇顧及,兒子阿龍經常逃學游玩,不務正業。
2018年9月,阿龍因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杜某得知后,又氣憤又傷心,突發腦溢血,進入重癥監護室。半個月后,杜某離世。阿龍服刑五年后,從監獄回家。阿雁告訴阿龍,父親在醫院時曾立下口頭遺囑,將名下的房產及公司股權全部由自己繼承,不留給兒子。阿龍找到當時醫院的主治醫生,了解到杜某住院期間,一直神志不清,講話不太清晰。于是,阿龍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請問:阿龍的請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嗎?
【楊律分析】
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本案中,根據阿雁的說法,杜某曾立下口頭遺囑。如果杜某所立的口頭遺囑,是在杜某神志不清的情況下訂立的,即使有見證人在場,也不能產生法律效力。杜某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阿龍是享有繼承權的。
在訴訟中,如果雙方針對杜某的精神狀態產生分歧,可以由一方當事人負責舉證,依據醫院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書等綜合確定。
【楊律提示與建議】
遺囑在西方國家被稱為“家庭憲法”。在很多情況下,立遺囑人會采用以口頭方式訂立遺囑,那么,有效的口頭遺囑具備什么條件呢?具體如下:
(1)口頭遺囑只能在危急情況下“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立的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
(2)如果在危急情況解除之后,立遺囑人沒有死亡的,口頭遺囑即失效。如處在生命垂危中的立遺囑人經搶救而恢復了采用其他立遺囑的能力的,那么該口頭遺囑即視為無效,應另用其他方式立下遺囑。
(3)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證人在場見證,方為有效。
【相關法規】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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