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本文摘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原理與判例》。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應納稅額等于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按照數學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所謂的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按照銷售額和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
按照數學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所謂的的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在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時(上游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所謂的支付,是指該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
所謂的負擔,是指該進項稅額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予以抵扣,例如采取簡易計稅、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的,等等。
增值稅是鏈條稅,環環相扣,這體現為在經營活動中,當事人的進項是上游的銷項,當事人的銷項是下游的進項。
舉個例子,甲公司銷售柴油給乙公司,乙公司加價銷售給丙公司,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持有的發票就是鎖項發票,銷項發票上的稅款就叫做銷項稅款,銷項稅款的金額大小就叫銷項稅額。
乙公司持有的發票就是進項發票,進項發票上的稅款就叫做進項稅款,進項稅款的金額大小就叫進項稅額。
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丙公司時,乙公司也相應持有銷項發票,丙公司則持有進項發票。
"購進時支付或者負擔的稅款"是進項稅款,實際上有兩個意思:
第一個意思,同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項稅額等于進項稅額。
第二個意思,銷售方持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銷項稅款是購進方支付或者負擔的,也就是說銷項稅款與進項稅款實際上是同一筆錢的兩個不同稱呼。
因此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銷售環節產生)-進項稅額(購進環節產生)
=當期銷售額×稅率-當期購進額×稅率
根據這個公式,納稅人有兩個減少應納稅額的方法。
第一個方法,就是減少當期銷項稅額,要么是減少銷售額,要么是降低稅率。
納稅人在經營過程中,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時適用的稅率,往往都是固定的,沒有什么可以選擇的空間。
那么如何減少銷售額呢?
常見的方式就是不確認收入,例如私賬收款,銷售不開票。不確認收入行為不會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因為虛開的前提必須存在“開票”行為,都沒有開票,不具有虛開的前提條件。
第二個方法,就是增加當期的進項稅額,要么是增加購進額,要么是提高稅率。
稅率沒有什么選擇空間,主流的方式是增加購進額。
那么如何增加購進額呢?
常見的方式就是虛構交易,即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所謂的虛構交易,對于銷售方來說,就是實際上沒有銷售貨物,欺詐稅務機關,聲稱存在銷售貨物的事實。
所謂的虛構交易,對于購進方來說,就是實際上沒有從銷售方購進貨物,欺詐稅務機關,聲稱存在從銷售方購進貨物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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