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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生態環境局發布滬0100環罰〔2023〕3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公告顯示: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涇分公司未保證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該行為違反了《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責令該公司立即改正并罰款人民幣柒萬陸仟元整。
“企查查”信息顯示: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漕涇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8月5日,負責人褚某崗。該公司自身風險8條,其中行政處罰1條,環保處罰5條,抽查整改信息2條。累計被處罰金額達1596000元。
母公司上海申星化工有限公司自身風險9條,行政處罰4條,環保處罰1條,抽查整改信息4條。
文章來源:中原新聞網、信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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