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的一起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二審),對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過認真代理,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有效維護了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現將代理詞予以發布。
太原李廣成律師專業代理各類醫療糾紛案件和醫療事故案件
代理詞(二審)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山西XX醫院的委托,指派李廣成律師作為其與李XX等7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在二審階段的訴訟代理人。現依據一審判決書、雙方當事人的上訴請求和二審庭審情況,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使用鎮靜藥物的問題
1、由于患者李XX肺部感染、呼吸衰竭,在使用呼吸機輔助呼吸時出現人機對抗、煩躁不安,山西XX醫院為了搶救患者生命,根據患者病情及搶救需要給予咪達唑侖鎮靜治療,符合一般診療行為規范要求。
2、山西XX醫院在搶救患者時存在超比例使用咪達唑侖鎮靜劑的行為,但超比例用藥與用藥錯誤有著本質的區別。患者李XX當時是否存在二氧化碳潴留,需要通過專業鑒定和科學判斷才可以確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患者李XX當時存在二氧化碳潴留的情況,李XX等7人所謂的山西XX醫院用錯藥的說法沒有依據,也與事實不符。
3、山西XX醫院出具的處方符合急診診療常規。《處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和藥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處方權”,王XX、莊XX兩位醫師均具有醫師執業資格及開具精神麻醉藥品的處方權。
由于患者李XX在給予呼吸機輔助呼吸后出現人機對抗、煩躁不安,呼吸科會診后建議給予咪達唑侖鎮靜治療。當時由醫師王XX開具處方,因其在搶救其他病人時把處方章放在別室,考慮急用搶救藥的情況下,簽署了醫師莊XX的名字,并由醫師莊XX親自加蓋其處方章,之后由患者家屬將藥取回。可見,李XX等7人所謂的山西XX醫院嚴重違反《處方管理辦法》以及山西XX醫院利用不具有精麻藥品處方權的醫生隨意為患者開藥的說法沒有依據,也與事實不符。
綜上,山西XX醫院只存在超比例用藥的問題,不存在錯誤用藥的問題。
太原專業醫療事故律師,太原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太原李廣成律師
二、關于病歷的問題
1、山西XX醫院根據患者病情及治療情況,先后向患者家屬出具了《急診患者入院告知書》、《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自動出院告知書》、《病危病重通知書》,李XX等7人所謂山西XX醫院在診療過程中未履行告知義務的說法與事實不符。
2、患者親屬李XX、李XX、李XX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自動出院告知書》上簽字以及患者親屬李XX注明“要求回家、后果自負”的行為充分證明了患者家屬在得知患者病情危重后主動要求放棄治療,要求回家這一客觀事實,而且也證明了患者在離院時具有生命體征,并未死亡的事實。
3、山西XX醫院從未篡改過患者病歷上的日期。由于對患者李XX的診療和搶救過程從2021年10月30日晚上(21:25左右)患者入院開始一直持續到了2021年10月31日凌晨(01:50左右)患者被家屬帶離醫院,患者家屬在《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自動出院告知書》上簽名和標注的行為發生在診療和急救過程期間,簽名發生在10月30日晚上,標注發生在10月31日凌晨,可見,《拒絕或放棄醫學治療/自動出院告知書》上出現10月30日和10月31日兩個日期,這是完全正常和合理的, 李XX等7人所謂山西XX醫院篡改日期之說沒有任何依據,也與事實不符。
4、山西XX醫院從未篡改過患者病歷上的用藥時間。“2021年10月30日23時30分”是病歷記載的呼吸科主任官志明醫師看過患者后進行用藥指示的時間,“10月30日23時00分”是醫師王XX進行臨時醫囑的時間,“10月31日00時20分”是護士進行護理即執行醫囑的時間,這三個時間對應了診療行為的不同階段和不同時間節點。醫囑和護理的時間本來就不應該一致,有個時間差,醫生下達醫囑在先,護士執行醫囑在后。李XX等7人所謂的“咪達唑侖的用藥時間前后矛盾,出現三個版本”的說法與事實不符,顯而易見,李XX等7人將上述三個時間節點均理解成了“咪達唑侖的用藥時間”,這是完全錯誤的,其所謂的山西XX醫院惡意篡改用藥時間,掩蓋注射咪達唑侖致患者死亡的說法沒有任何依據,也與事實不符。
綜上,山西XX醫院向李XX等7人履行了相關告知義務,也不存在所謂的篡改病歷日期和用藥時間的問題。
三、一審法院判決山西XX醫院補償李XX等7人10萬元,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1、雖然山西XX醫院存在超比例使用鎮靜藥物“咪達唑侖”的行為,但現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該行為與患者李XX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相應的過錯參與程度。
2、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的“本院認為”部分已明確認定李XX等7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山西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李XX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山西XX醫院的過錯參與度,同時也認定李XX等7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卻判決山西XX醫院向李XX等7人進行高額補償,不僅于法無據,而且屬于事實和論證與結論相互矛盾。
一審法院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山西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李XX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判決山西XX醫院承擔補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上百起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案件
四、李XX等7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1、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之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因此,山西XX醫院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和基礎應當是其診療行為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李XX的死亡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本案中,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山西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李XX死亡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相應的過錯參與程度,因此,山西XX醫院依法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李XX等7人要求山西XX醫院賠償他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所述,代理人李廣成律師認為,一審法院在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山西XX醫院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李XX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及相應過錯參與度的情況下,判決山西XX醫院承擔高額補償責任,于法無據,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中的第一項內容,改判駁回李XX等7人的全部訴訟請求。同時,李XX等7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以上代理意見,供合議庭參考采納。
代理人:李廣成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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