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高考都是中國最為重要的考試。在中國,有著高考定一生的說法。這說法雖說有些夸張,但也表現出高考的重要性來。正是因為高考的重要性,對于高考,相關部門也會出臺一些管理規定。這些規定有一些內容與法律規定并不相符。
例如華北某省因為高考競爭激烈,錄取名額對于本省考生來說非常寶貴。但偏偏有一些考生,被高校錄取后,不到高校報到,從而導致退學。
對于此類考生,部分省份的教育部門認為,考生的行為造成招生計劃的浪費。尤其是在招生資源緊張的情況下,將會對其他考生造成重大影響。因此,個別省份教育部門出臺政策,對此類考生第二年報考申報志愿進行限制,允許其填報志愿的數量不超過4個;對本年度錄取后不入學實際就讀等造成招生計劃浪費的,下一年報名參加高考,仍將根據該省志愿設置情況適度限制其填報志愿的數量。
初看,此類管理措施是為了減少招生計劃的浪費。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因此在同一考試中,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等方面權利必須平等。個別省份限制部分受教育者申報的情況,違背了升學公平原則。
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行為需要具備一定目的性。對受教育者第二年申報志愿進行限制,并不能挽回第一年招生損失。因此,行政行為本身與執法目的并不存在必然因果關系。相關限制申報志愿的行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如何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制定政策,實現執法目標,這需要考慮教育機構的智慧。不能僅僅一禁了之,既不能解決根本問題,又違背現行法律。
如何改革志愿申報政策,讓考生在考分的基礎上如愿升入理想的大學,這需要教育部門重新對志愿申報制度進行全面改革。對于當年考生未報到的情況,也就當制定相應靈活政策,避免招生計劃浪費,而不從“明年”做起。
當然破解這些難題是有一定難度的。不過,要是沒有難度的話,還用教育部門進行專門調研破解嗎。教育是大事,高考是大事,遇到問題就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簡單粗暴處理,不僅不能解決根本,還會造成問題的進一步復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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