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為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撰寫的再審申請書,已成功立案。現將本案再審申請書予以發布。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賀XX,男,19XX年XX月XX日生,漢族,朔州市XX縣人,太原鐵路局XX鐵路股份有限公司XX工務段職工,住山西省XX市XX區XX路XX號。
委托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朔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XX鄉農牧場,法定代表人:張XX,職務:總經理。
第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漢族,山西省XX縣人,住山西省XX縣XX鎮XX區3排11號。
再審申請人賀XX與被申請人朔州市XX有限公司、第三人李XX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一案,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1日作出(2022)晉06民終XX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再審申請人不服,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撤銷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晉06民終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太原李廣成律師為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撰寫的再審申請書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基于下列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一、原判決認定《XX縣XX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承包合同》)已實際解除,該認定缺乏證據證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一)《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合法存續至今,從未出現導致《承包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約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以及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可知,法律對合同的解除有著明確且嚴格的規定,解除合同只有兩種方式,即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和出現法定情形時解除。在本案不存在任何法定解除情形,且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有過協商解除《承包合同》的行為,更不能證明雙方就所謂解除《承包合同》事項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一、二審法院卻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協商解除了《承包合同》,明顯缺乏證據證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二)一審法院根據一張內容簡單,絲毫體現不出一方或雙方具有解約意思表示的收條,就武斷“推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就《承包合同》進行了再協商,并認定雙方解除了《承包合同》,不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甚至有枉法裁判之嫌。
1、《承包合同》是否已協商解除,必須根據證據進行認定,而不能推定。
根據《合同法》關于解除合同的規定,無論是協商一致解除,還是法定情形解除,當事人必須做出具有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行為,即解除合同應當是明確、直接、積極的作為的行為。因此,認定合同是否被協商解除,應當審查在案證據能否證明合同當事人明確做出了解除合同的行為,并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而不是在缺乏明確解除行為和解除合意的情況下,從所謂的“文義上推定”。
2、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的4萬元收條,絲毫體現不出一方或雙方具有解約意思表示,不能證明雙方就《承包合同》進行了再協商,更不能證明雙方具有解除《承包合同》的意思表示并達成了解除合意。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出具的4萬元收條,是因承包土地的實際面積(630畝)與《承包合同》約定的面積(800畝)存在差距,申請人據此多次要求李XX進行補償,李XX為了不讓申請人再糾纏他,這才給申請人退了4萬元作為補償。關于該張4萬元收條的來龍去脈,申請人已向原審法院進行了說明,但原審法院卻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居然以所謂“從文義上推定”的荒唐理由,“推定”雙方就《承包合同》進行了再協商。
3、一審法院為了維護其所謂的“推定”,在明知《承包合同》明確約定承包土地面積為800畝,且實際面積與約定面積存在不小差距的情況下,居然以“土地面積即使與實際測量有所出入,但四至清楚,應以四至為準”為由,意欲否定實際存在的面積差額,否定申請人應當獲得補償的權利和可能,這明顯是在主動幫助被申請人一方找抗辯理由和借口,如此明目張膽地“越俎代庖”的行為,完全背離了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所應當堅持的中立性。
4、退一步講,假設2008年10月25日雙方就《承包合同》進行了再協商,但申請人就算再傻也不可能同意對方只需退還區區4萬元就解除合同吧!因為《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限為45年(從2003年6月15日至2048年6月15日),約定的承包費為16萬(申請人也實際支付了16萬),2008年時申請人只承包了5年,承包時間只是約定承包期限的九分之一,剩余期限(40年)是約定承包期限的九分之八,如果此時解除合同,申請人肯定會要求對方退還剩余期限占約定期限比例相對應的承包費,即退還的承包費金額至少應當是14萬,怎么可能只要求對方退還區區4萬?申請人又不傻!
由此可見,被申請人所謂4萬元收條就能證明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說法,不僅與事實不符,而且與日常生活經驗、常識、常理和交易習慣相悖。一審法院所謂的“文義上推定”也僅是推定,毫無依據可言,根本不能成立。
5、第三人李XX所謂其于2008年10月25日支付申請人4萬元后,雙方解約,申請人不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說法,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完全系第三人瞎編亂造,顛倒是非。第三人曾是被申請人的股東,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其陳述(證言)完全不足信,更不能排除其受被申請人的唆使和指揮,故意歪曲事實、混淆視聽,侵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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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姚XX代宋XX領取糧食直補款的材料不能作為認定《承包合同》是否解除的依據。
眾所周知,糧食直補款是國家直接補貼給實際種地農民的,其基本原則就是誰種地補貼給誰,只要你種了地,不管該地是不是你承包的,國家只對該地的種植者進行補貼。可見,糧食直補款與土地流轉承包之間沒有關系。而且,隨著土地市場化的發展,農村土地流轉越來越多,在土地多層轉包、層層轉包等情況下,領取糧食直補款與土地流轉承包之間更是沒有直接和必然的關系。
因此,姚XX代宋XX領取糧食直補款的材料不能證明宋XX就是涉案土地的承包者,更不能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承包合同》已經解除。
(四)被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也不能證明《承包合同》已被解除。
1、綜觀被申請人提供的證人證言,都只是在證明證人在耕種或打理土地,并不能證明土地的承包經營關系,尤其是在農村土地存在層層轉包等復雜情況下,實際耕種者與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之間并不存在必然聯系。康XX在證言中稱宋XX在2007年7月就取得了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但本案中被申請人自己主張的卻是2008年10月25日在申請人收取其4萬元后雙方解除了《承包合同》,試問:根據被申請人自己的證據和主張,2008年10月25日以前《承包合同》還未解除,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還屬于申請人,宋XX怎么可能在2007年7月就取得了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該證言的虛假性已可見一斑。
另外,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與康XX于2015年4月5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以及康XX在其證言末尾稱2019年申請人將土地承包給和珅的事實,足以說明《承包合同》根本就沒有解除,因為直到2015年申請人還將部分訴爭土地租賃給康XX,直到2019年申請人仍在經營和轉包訴爭土地。
2、如前所述,解除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法律對其有明確和嚴格的規定。判斷一份合同是否被解除,應當看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滿足了法定的合同解除構成要件,即當事人是否做出了直接、明確、具體的解除行為,雙方是否達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而不是如同原審法院一樣進行毫無依據的“推定”。
(五)被申請人在起訴狀中稱2015年申請人仍在經營訴爭土地,這屬于被申請人的自認行為,足以證明直到2015年訴爭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仍屬于申請人,足以證明《承包合同》根本就沒有解除。如果《承包合同》2008年10月25日就已解除,被申請人怎么可能任由申請人一直持續經營長達7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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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
據申請人多方了解,姚XX存在騙取國家糧食直補款的違法犯罪行為,因為在其領取糧食直補款的多個年度里,相應的土地要么就根本沒有耕種,要么種植的作物不符合領取直補款的條件。如果申請人獲取到姚XX騙取國家糧食直補款的相關證據,則原審法院據以認定《承包合同》已解除的有關領取糧食直補款的證據將不攻自破,原審的錯誤判決將被推翻,本案也將得到徹底的糾正。
三、縱觀本案,被申請人明顯具有惡意訴訟的故意,其目的是試圖利用法律侵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2015年11月,被申請人起訴申請人,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經過一、二審審理被判駁回起訴;2019年9月,被申請人再次起訴申請人,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經過一、二審審理被判駁回訴訟請求,被申請人申請再審也被駁回;2020年11月,被申請人再次起訴申請人,要求確認《承包合同》已解除,形成本次訴訟。
縱觀本案糾紛,被申請人先后三次訴訟,第一次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第二次仍起訴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無效,直到第三次起訴才要求確認《承包合同》已解除。按照一般的生活經驗和常理,如果《承包合同》在2008年10月25日已解除,則被申請人在第一次起訴時就應當要求確認解除,至少在第二次起訴時就會要求確認解除,但是其直到第三次起訴時才要求確認解除,這充分說明《承包合同》并未解除,而且被申請人對此也是心知肚明的。
被申請人之所以多次起訴申請人,之所以如此“執著”,完全是因為其將訴爭土地承包給申請人后,發現土地價值不斷上漲,眼紅上漲利益,企圖反悔,這才故意歪曲事實,混淆視聽,違背誠信,惡意訴訟,意圖利用法律侵害申請人的合法利益。對此,請高級人民法院明鑒,不能讓法律成為被申請人肆意玩弄的工具,更不能讓被申請人的不法企圖得逞。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原判決認定《承包合同》)已解除,缺乏證據證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被申請人明顯具有惡意訴訟的故意。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二)項的規定,請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賀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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