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幾年之前,他的一個朋友馬漢因企業經營困難向他借100萬,礙于朋友的面子,他就借給馬漢100萬。雙方還約定每個月兩萬元利息。開始馬漢一直按期償還利息,到現在償還的利息也有100萬了。但在去年馬漢就不再償還利息了。于是王朝就找馬漢讓償還本金。馬漢一直推脫。后來王朝了解到,馬漢當時借錢的時候根本是沒有用于企業的經營,而是干別的用了,錢也虧空了。他認為被馬漢欺騙了就要舉報馬漢詐騙。
那么,這種行為能認為是詐騙嗎?接下來我們先看一個案例。
一、案例
2012年,李某以偽造的車庫產權證先后放在被害人陳某、賴某處保管作為抵押等方式,以高息為誘餌向兩人“借款”20.6萬元。案發前除向陳某和賴某共支付6.25萬元利息外,其他款項被其揮霍一空。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以偽造的產權證作為抵押向他人借款,其借款為假,騙錢為真,其行為已經構成詐騙罪。扣除已歸還利息6.25萬元,實際騙取他人14.35萬元。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并責令李某退賠贓款14.35萬元給被害人陳某和賴某。
通過這個案例,可以知道,法院認為償還的利息是可以抵頂本金的。
二、那么說,馬漢償還的利息已經完全覆蓋本金的行為構成詐騙嗎?
1、有的觀點認為構成詐騙。
理由是出借人支付借款時詐騙就已經完成既遂。對方之后的償還貸款利息的這種行為不影響詐騙罪的成立。
2、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詐騙罪是結果犯,馬漢不構成犯罪。
如果認定詐騙,民間借貸合同就是無效的,利息的約定也是無效的。償還的利息是可以折抵本金的,所以說借款人支付的利息能夠抵頂本金,償還的利息足額抵頂本金的情況下,借款人就沒有給出借人造成財產損失,因此不構成詐騙。
我同意第二種觀點的,并且根據法釋〔2022〕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因此,我認為,馬漢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
作者簡介:
李亞普律師,曾在法院工作十余年,2007年從事律師職業。現為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盈科全國合同法法律專業委員會秘書長,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務部(二部)副主任,十一屆北京律師協會刑民交叉委員會委員,民革朝陽區第四支部委員。中國政法大學“模擬法庭大賽”專家評委,法制晚報特邀客座專家。李律師為中石化集團、大唐集團、北控集團、北汽集團等多家國企提供服務。李律師近二十年執業期間專致刑事辯護,曾代理了包括北京市公安局張某某徇私枉法案,青島市李滄區公安局魏某受賄、介紹賄賂、貪污案等多起有影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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