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種原因,在離職時,公司與員工有時很難做到好聚好散,一別兩寬。
有的公司不想讓員工走,于是不安排工作交接,也不開具離職證明,使用“拖”字訣,讓員工無法順利入職新公司。
其實員工一旦提出離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只要員工發出的不是辭職申請,而是書面的離職通知書,正式員工履行了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為提前三天)通知離職的義務,則在三十天以后,員工可以直接離開公司,根本不存在公司同不同意,審不審批的問題。
作為勞動者,如果遇到公司不開離職證明的事情,應該怎么辦?
01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條款中提到的證明就是我們常說的離職證明,這是對公司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要求。
如果勞動者提前30日給公司書面送達了辭職通知書,則在30日期滿后,勞動合同實際已經終止,用人單位應該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的法律責任。
02不開,怎么辦?
(一)與公司協商
了解公司不開離職證明的原因,積極與公司協商溝通,表明提出離職是深思熟慮的結果,并不是一時沖動,會積極配合工作交接,想辦法主動消除公司顧慮。
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考慮上升溝通渠道,請部門主管、分管領導幫忙與公司協調溝通,一般情況下,都可以達到效果。
如果是因為公司與個人存在矛盾,刻意拖延開具離職證明,通過協商也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嘗試通過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解決。
這兩種方式也正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給出的解決方案。
(二)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不開離職證明,或開具的離職證明對勞動者求職不利,一般是可以通過工作所在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要求公司履行法律責任。
接到投訴后,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會電話聯系用人單位進行核實,確定違法事實后,督促辦理。
(三)勞動仲裁
在大量離職、辭退的勞動爭議案件中,除了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金,有很多勞動者都有開具離職證明的請求。
如果只是離職證明,一般不建議采取此種方式,主要維權的時間成本較高。但是可以作為跟公司協商溝通時談判的籌碼。
如果公司不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無法入職新單位,造成了損失,則可以考慮通過勞動仲裁來解決。
03相關判例
因用人單位未及時給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被迫通過勞動仲裁主張賠償損失的案例,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有1793篇文書。
案例一:(2022)京03民終13588號
一審法院判決:
……
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潘新心因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的損失4414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履行;
……
案例二:(2022)京03民終11079號
一審法院依判決:
一、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李*損失20000元;
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向李*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2022)京03民終1649號
一審法院判決:
一、**北分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劉**未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損失25000元;
……
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04如何舉證損失?
通過對案例進行梳理,發現也有大量勞動者索賠失敗的案例。
要想讓公司承擔未及時開具離職證明造成損失的責任,最關鍵的其實有兩點。
第一,證明該損失與未開具離職證明有直接因果關系。
最常見的就是入職新單位,已經發了offer,但是當天辦理入職手續時,結果因為無法提供上一單位的離職證明,導致被拒絕入職。
此時需要獲得未入職原因是因為無法提供離職證明導致的,如果有新公司蓋章的證明(不予錄用通知書)當然更好,如果沒有,爭取一份人力資源蓋章的文件也未嘗不可。
實在不行,要求人力提供一封正式的郵件,或者微信明確告知未能入職的原因,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完成對主張損失金額的基本取證。
勞動者對因此所造成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負有舉證責任。
從判例來看,確定損失的金額大部分是法院來核定,很少有直接采用勞動者主張金額的情況,最主要的是勞動者真的不知道怎么計算。
這其中最關鍵的證據就是新用人單位發送的offer中的薪資待遇,這是最主要可以用來參考的依據。
如果有多個公司都因為未提供離職證明拒絕勞動者入職,并且可以獲得薪酬待遇證據,則可以進行合并計算。
例如第一家單位薪資30K,因無離職證明被拒入職,到獲得第二家offer時過去了一個月,則主張這期間1個月的損失30K。以此進行合計。
當然,有時確實也算不清楚損失。
對于認定確實給勞動者造成經濟損失,但無法確定經濟損失具體數額時,部分法院認為可以按照勞動者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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