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發生一起聚眾致人重傷害,由于法院遺漏被告,導致了受害人張某和唯一被追責的打人者之一薛某雙雙上訴,引發了一起長達十九年的申訴,由于醫院隱瞞傷情導致法院作出了七十三份互掐裁判,可謂是舉世罕見。
一案引出七十三份互掐裁判
一、遺漏被告人
受害人張某親眼見到是率其員工聚眾傷害案主犯李愛民毆打了自己的面部,且也經過了庭審質證認證(見2004寶刑初字461號判決書第2頁)。
經診斷,下頜骨多處骨折、九顆牙齒折斷脫落、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構成重傷。而且本案唯一被追責的薛某不僅當庭拒未承認毆打了張某的面部,且在多年以后仍上訴稱“張某面部的傷情無證據證實是我打的”(見2010一中民四終字714號判決書)。
可見唯一被追責的薛某未承認張某面部的傷情是其所打,而無人毆打傷從何來?更何況受害人張某也已見到是被其所打,而無人毆打傷從何來?更何況受害人張某也已見到是被遺漏的主犯李愛民毆打了自己的面部,且李愛民與其所率領的員工同伙還曾向法院遞交了要求鑒定張某面部傷情與案發當晚的毆打有無因果關系的申請書,如果真是薛某一人所打,為何五名同案犯全部遞交鑒定申請書?
二、醫院作偽證
天津市寶坻區中醫醫院在給司法機關的診斷證明中,隱瞞了張某的九顆傷牙、張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變形等多處重傷傷情,導致法院按輕傷判處,后又承認天津醫科大的重傷法醫鑒定與其的診斷是一樣的(見2012津高民申字第530號案庭審筆錄第2頁)。
特別是該鑒定也已被天津第一中級法院(2010)一中民四終字第714號等數十份生效判決所采信,可見本案不僅重罪輕判遺漏被告,而且寶坻區中醫醫院向司法機關出具偽證,干擾刑事審判的罪行也是鐵證如山。然而令人質疑的是,天津第一中級法院近日又作出了認為指控李愛民故意傷害證據不足的(2023)津01刑終210號和認為指控寶坻區中醫醫院偽證罪缺乏罪證的(2023)津01刑終209號刑事裁定書。不知該判法官還需要什么證據,還要把本錯案保護到何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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