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秀峰律師關于未成年犯罪理論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涉嫌犯罪行為時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涉嫌犯罪,如果是初犯、危險性較小且犯罪事實清楚的話,偵查機關一般會依職權主動決定取保候審。審查起訴階段,根據證據的具體情況可以向檢察院建議不予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特點主要有:
1、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2、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法院決定逮捕,應當在法定代理人在場的情況下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3、合適成年人制度。合適成年人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訊問、詢問未成年人時,必須保證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在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需要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但是合適成年人只能代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訴訟權利,不能代為行使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
4、未成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需要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共同在場。法定代表人和辯護人對認罪認罰有異議而不簽署具結書的,不影響對未成年人的從寬處理。
5、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認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時,給予設立一定考驗期限,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并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將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需要具備的條件:①未成年人。②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犯罪。③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④符合起訴條件。⑤有悔罪表現。
6、犯罪記錄封存。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后,應當對相關記錄予以封存。法院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可以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
以上六點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所特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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