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刑事案例研究(十六)
案情介紹:2020年5月2日凌晨3時許,張某酒后返回其位于××區時發現一門開著,張某便推門進入,隨后又發現一臥室門沒有關,張某便進入該臥室,趁被害人強某熟睡之際,對其實施親吻、撫摸身體等行為,后在強某誤認為其為朋友的情況下,張某又繼續實施親吻并撫摸強某下體等猥褻行為,后被害人強某發現其并非自己朋友時,便要求其離開現場并拿出手機稱要報警,后被告人張某逃離現場。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以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構成強制猥褻罪。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強制猥褻罪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張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一致。認定事實的證據已經原審庭審質證后認定,經二審審查屬實,予以確認。上訴人張某在原公訴機關依法自愿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原審庭審中,上訴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
二審期間,辯護人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諒解書,證明被害人接受了上訴人的賠禮道歉和經濟補償,對上訴人張某的犯罪行為予以諒解,希望法庭對張某從輕處罰。經核實,該諒解書確系被害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予以采信。
考慮到二審中被害人對上訴人予以諒解的新情節,以及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對上訴人進行社區矯正的情形,可對上訴人張某適用緩刑。
二審判決:張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什么是強制猥褻罪?強制猥褻罪判幾年?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的對象為年滿14周歲的人,包括男性和女性。我國刑法中強奸罪的對象不包括男性,因此,強奸不滿14周歲的男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奸已滿14周歲的男性,構成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中“猥褻”包括以下四種情形:①直接對他人實施猥褻行為。②強迫他人對自己或者第三人實施猥褻行為。③強迫他人自行猥褻。④強迫他人觀看其他人猥褻。
強制猥褻罪中的“強制”的特點是使他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例子有受害人昏醉。上面案例中受害人就屬于不知反抗。針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造成其心理上的震懾或者壓迫即為強制。
強制猥褻罪的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滿足性刺激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侵犯他人性自主權的行為,性自主權主要表現為性羞恥心。例如,男女自愿在公共場所相互猥褻甚至性交,雖然屬于公然猥褻,但是我國刑法未將此情形規定為犯罪,所以無罪。
針對涉嫌強制猥褻罪的案件,辯護律師最重要的是仔細、審慎的審查證據。因為,偵查機關自身無法擺脫打擊犯罪的預設立場和先入為主的偏見,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偵查人員往往站在證實犯罪的角度構建證據體系,難免在收集證據時有所偏向和取舍甚至涉及違法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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