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龐聞淙、梁春霞
來源: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是指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公司無法履行到期債務時,未屆出資期限的未完全出資股東喪失期限利益,提前履行出資義務。司法實踐中,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裁判法律依據援引、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平衡等方面的認定與處理存在一定難度,故有必要明確審理思路,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本文以《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為基礎,結合司法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對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進行梳理、提煉和總結。
一、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的認定
劉某、黃某系A公司股東,各認繳出資500萬元,已實繳出資共25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29年7月29日。根據另案生效判決,A公司應返還B公司占有使用費及押金共計20萬元。B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查明A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此外,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還存在其他多個執行案件。B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黃某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未能執行到位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經法院依法傳喚,劉某、黃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答辯。
案例二:涉及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的審查
應某、韓某系C公司股東,其中應某認繳出資為735萬元,韓某認繳出資為265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35年10月9日。根據另案生效的仲裁裁決書,C公司應支付周某工資10萬元。周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因C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應某、韓某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未能執行到位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應某、韓某提供C公司資產負債表、與案外人的合作合同,證明C公司仍在正常經營、總體資產大于負債、對外存在應收賬款,故C公司仍具有清償能力。
案例三:涉及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認定
張某、陳某系D公司股東,其中張某認繳出資400萬元,陳某認繳出資200萬元,認繳出資時間為2020年1月1日。根據2020年4月10日另案生效判決,D公司應支付E公司貨款及逾期利息共計350萬元。2020年4月15日,張某和陳某召開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至2036年5月20日,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2020年4月25日,E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因D公司暫無財產可供執行,故裁定終結本次執行。E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張某、陳某在未出資范圍內對未能執行到位的債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
(一)相應的裁判缺乏明確法律依據
目前僅有《企業破產法》第35條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1款規定,在公司破產和解散時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股東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時應承擔違約責任,是指股東的出資期限已到期而未繳納的情形。此外,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的“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亦系出資期限屆滿時的情形,不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規定了公司在非破產與解散情形下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但該紀要并非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不可援引作為裁判的法律依據。
(二)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平衡難
在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可以自由安排出資時間和期限,但當公司現有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由于公司股東的出資義務尚未屆出資期限,導致公司債權人的債權遲遲無法實現。實踐中,存在出資協議或章程約定的出資時間過長,又或在出資期限即將屆滿之前決定延長出資時間,甚至根本未約定出資期限的情形。在產生糾紛時,債權人主張股東出資義務系法定義務,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便喪失了出資期限利益,應適用出資加速到期;股東往往抗辯其未屆出資期限,應享有期限利益,不應適用出資加速到期。因此,如何平衡保護債權人利益與股東出資期限利益,司法實踐中觀點不一。
(三)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認定難
《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將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作為認定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重要條件,但對于公司處于何種狀態即屬于“已具備破產原因”并未明確,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此認定標準不一,裁判結果亦不盡相同。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債權人往往會提供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以證明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在股東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法院是否可僅憑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即認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還是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考量認定,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
(四)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審查難
該類案件中,股東作為被告往往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并非資不抵債,不應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為此,股東往往會提供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另案生效判決或與案外人的合同。對于股東提供的上述或類似證據,法院在證據的真實性審查方面存在一定難度,特別是涉及與案外人的合同,不排除股東為逃避債務而簽訂虛假合同。
三、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
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應堅持“原則加例外”的處理原則,即原則上不支持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但在例外情形下應予以準許。對于例外情形的審查應審慎靈活把握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構成要件,即從訴訟主體、出資條件、執行條件、破產條件等方面進行綜合考量,并嚴格審查股東的抗辯,注重股東出資期限利益與債權人利益之間的平衡保護,最終對是否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作出裁決。
(一)訴訟主體的審查要點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根據訴訟程序的不同,債權人、公司及股東的訴訟地位亦有所區別。執行程序中,債權人可以申請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訴訟程序中,債權人可以單獨起訴股東,亦可同時起訴公司和股東。
1、債權人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
依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債權人可直接在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但該條規定的“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是針對出資期限屆滿的情形,對于認繳出資期限未到期的股東并不適用。對此,我們認為在此類案件執行程序中不應直接變更、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應在訴訟程序中進行實體審理,綜合審查判定股東是否適用出資加速到期。
2、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或撤銷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如向法院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被駁回后,債權人可據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此時債權人為原告,股東為被告。而債權人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獲得法院支持時,股東亦可據此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要求撤銷該執行裁定,此時股東為原告,債權人為被告。因此,在此類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與股東均可能成為原告或被告。
3、債權人同時起訴公司及股東
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債權人可在同一案件中同時起訴公司和股東,此時債權人為原告,公司和股東為被告。此類案件的案由應根據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性質予以確定。然而,股東出資是否加速到期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公司無法清償債權人的到期債務,故在債權人與公司之間債權債務尚不確定的情況下,不宜在債權人與公司之間的糾紛案件中一并起訴股東。
4、債權人單獨起訴股東
債權人單獨起訴股東的,債權人為原告,股東為被告。為查明事實,部分案件可將公司列為第三人。此種情形下,案件的案由大多為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而債權人往往在該案訴訟之前已起訴公司,獲得法院生效勝訴判決并已申請強制執行。因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出資條件——股東出資未屆期且出資未完成的審查要點
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的核心是出資期限自由。一般而言,公司或債權人在股東完成出資時間點前不能要求股東提前履行出資義務。此時,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前提是股東出資未屆期且出資未完成。因此,法院應審查股東認繳出資金額、認繳出資期限及實繳出資情況。
需要注意的是,實繳出資的認定應根據公司章程、工商登記確定的認繳出資金額及認繳出資期限進行審查,審查對象應包括貨幣出資和非貨幣財產出資。
(三)執行條件——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審查要點
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往往是依據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予以認定。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需區分兩種不同的情形:
1、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執行裁定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第3條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即法院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1)對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核查;(2)通過全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3)無法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上述財產情況的,在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隱匿、轉移財產所在地進行必要調查;(4)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5)經申請執行人申請,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審計調查、公告懸賞等調查措施;(6)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財產調查措施。
2、未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執行裁定
終結本次執行裁定的出具未按照前述規定履行必要程序的,法院在審查時,不能僅依據該終本裁定作為認定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依據。此外,如在強制執行案件執行程序進行中,債權人同時起訴股東要求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由于是否能夠執行到位尚不確定,故法院一般應認定無證據證明法院窮盡執行措施后公司仍無財產可供執行,不應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四)破產條件——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的審查要點
依據《企業破產法》第2條、《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1、2、4條規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是指符合以下兩種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2)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司法實踐中,關于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的認定,我們認為債權人依據法院終結本次執行裁定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僅是初步證明債務人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法院應當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審查公司是否已具備破產原因,包括依法傳喚公司及其股東等相關利害當事人,對公司資產狀況以及終結本次執行裁定情況進行必要審查。在此基礎上,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公司資產足以清償債務或具有清償能力,且債權人與公司均不申請破產的,法院可作出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裁決。具體而言,法院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綜合審查認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
1、資產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
資產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通常是指:(1)公司存在一個或多個被執行案件,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執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無車輛、股權、銀行存款以及房地產等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在此情形下,法院可認定公司資產已然不足以清償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2)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如依據公司年報信息中資產負債數據認定企業負債大于資產。
2、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根據《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一》第4條規定,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1)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3)經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4)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5)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公司處于停業狀態
公司處于停業狀態的已不具備經營主體資格,已喪失因繼續經營的可預期清償能力,法院可將此作為認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的考量因素之一。司法實踐中,公司處于停業狀態主要涉及下列情形:(1)公司已經停止經營;(2)因聯系不上公司登記的住所,公司被市場監督管理局列為經營異常;(3)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被吊銷營業執照;(4)注冊地址已由他人使用,且無其他具體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4、公司股東未答辯
大部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如經法院依法傳喚,股東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將此作為認定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的考量因素之一。司法實踐中,股東未答辯主要涉及以下兩種情形:(1)股東失聯且涉及大量訴訟。(2)法院向股東身份證住址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均因原地址查無此人或遷移新址不明被退回,后經公告送達但股東仍未到庭答辯,亦未提供書面意見。
如案例一中,B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查明,A公司已無可執行的財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此外,A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且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A公司還存在其他多個執行案件,股東劉某、黃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答辯。綜上,法院認定A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具備破產原因。
5、不申請破產
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應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公司破產或公司是否已進入破產程序。如果在訴訟審理或執行過程中,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法院應裁定駁回債權人的起訴或中止執行,并告知債權人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五)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的審查要點
股東作為被告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并未資不抵債,不應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一般會提供以下證據:(1)提供公司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或資產評估報告,證明公司資產大于負債,具備清償能力;(2)提供公司另案生效判決,證明公司對外享有確定債權,具備清償能力;(3)提供公司與案外人的合同,證明公司尚在持續經營之中,對外具有可期待收益;(4)提供股東著作權證書、專利權證書、商標權證書、APP運行截圖及其用戶統計情況等,證明公司處于運營狀態、擁有核心知識產權、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等。
針對股東的抗辯及其提供的相應證據,法院應從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上予以審查,并結合債權人的質證意見綜合認定證據效力。法院應先認定證據效力,再確定證明力大小,并審查是否達到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從而判定是否采信股東的抗辯。如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成立,法院應駁回債權人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訴訟請求;如股東抗辯公司具有清償能力不成立,法院應綜合審查認定是否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如案例二中,法院應對股東應某、韓某提供的C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與案外人合作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予以審查,必要時可聯系與C公司簽訂合同的案外人,從合同簽訂時間、合同內容、雙方實際履行情況等方面審查合同真實與否,并對其中公司的可期待收益予以審查。如上述兩份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均予以認可,且上述證據能夠證明C公司具有清償能力,法院可認定股東抗辯成立,駁回債權人要求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訴訟請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股東經法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視為放棄對債權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和對債權人陳述進行反駁的權利。
(六)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審查要點
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可能通過決議延長股東的出資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債務時要求股東履行補足出資的義務。此種情形本質上屬于公司放棄即將到期的對股東的債權,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債權人有權請求撤銷。具體而言,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債權人可申請撤銷該延長的出資期限,并請求股東按原約定的出資期限履行出資義務。楊春寶律師團隊持續為您精選優質法律實務文章。
如案例三中,在另案生效判決之前,兩位股東的原出資期限便已到期,但兩位股東在另案生效判決作出后召開股東會,決議延長股東出資期限至2036年5月20日,該行為存在明顯惡意,嚴重影響債權人E公司債權的實現。此種情形下,對于股東張某、陳某應適用股東出資加速到期。需要說明的是,債權人可申請撤銷的延長出資期限決議是指“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因為公司及其股東對公司債務是否存在應當是知曉的,債權人的勝訴判決只是法院判斷債務是否真實存在的依據。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首先,由于公司法定資本制度歷經修改變化,本文僅討論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冊資本認繳制下的非破產、非解散情形中,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之外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
其次,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糾紛案件中,股東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其責任范圍以其認繳的未出資范圍為限。在部分案件中,債權人主張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此時法院應向其釋明,債權人應明確其訴訟請求。
最后,《公司法(修訂草案)》于2021年12月24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該修訂草案第48條規定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與《九民會議紀要》第6條規定的總體精神一致,但具體內容有一定出入。例如該修訂草案規定公司和債權人均可向股東主張出資加速到期,但對“公司已具備破產原因而不申請破產”未作規定,因《公司法》修訂尚未確定,故本文暫未討論公司向股東主張出資加速到期的情形,待《公司法》正式修訂頒布后對本文再予以細化修正。
(根據商事庭龐聞淙、梁春霞提供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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