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整理自:淄博高新區法院、山東高法
案情回顧
2022年某日夜間,出租車駕駛員趙某系搭載乘客錢某外出途中,二人因出租車費發生爭執。雙方下車打斗后錢某倒臥在行車主干道內,趙某隨即駕車駛離。十分鐘后,孫某駕車駛過該路段,與倒臥在路中央的錢某碰撞導致錢某死亡,事故發生后孫某駛離現場。經交警部門勘驗,本次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經鑒定機構鑒定,錢某血液酒精含量為337.65mg/100ml,屬醉酒狀態。趙某及孫某涉嫌刑事犯罪問題另案處理后,錢某家屬李某將趙某、孫某及為趙某、孫某駕駛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各方共同賠償各項損失128萬余元。
淄博高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孫某先后分別實施的侵權行為造成錢某死亡的嚴重后果。其中,孫某駕車將錢某碾壓,系造成錢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門事故認定書亦記載孫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觀察情況不夠,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故孫某應對本案承擔70%的賠償責任。趙某作為出租車駕駛員,因車費糾紛暴力毆打錢某,致使錢某躺臥在行車道上,其應當明知將錢某置于車輛較多道路上具有被其他車輛撞擊的高度危險性,最終導致錢某被后方來車碾壓致死的嚴重危害后果,應承擔20%的賠償責任。錢某作為成年人,放任自己處于醉酒狀態,因行車糾紛與趙某發生爭執,不顧危險打開車門下車,于夜間躺臥在城市主干道行車道上,違反交通安全法規,亦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10%的責任。趙某過錯行為本身,并非機動車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判決為孫某駕駛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向李某賠償各項損失90萬余元,趙某賠償李某各項損失20萬余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筆者觀點
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也就是說,多個行為直接或間接導致同一個損害結果,而且這幾個行為往往具有連續性。在此類情況下,確定行為人的責任就需要看其行為的過失程度以及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大小。
在本案中,錢某本身就屬于醉酒狀態。趙某作為搭載錢某的出租車司機,在明知錢某為醉酒狀態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棄于馬路這種危險地方,即使錢某與其有車費的糾紛,但也不能構成其罔顧他人人身安全的理由,所以趙某承擔部分責任亦是合法合理。最后,孫某不僅超速駕駛,還在碾壓錢某之后逃逸,并且碾壓行為是造成錢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孫某承擔主要責任。此外,趙某與孫某不僅應當承擔民事賠償,還要面對刑事訴訟,可見遵守交通規則,不要意氣用事是多么重要,往往忽略這些小細節就容易釀成大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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