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22,私開委托人新賬戶后賣出股票到新賬戶后取走股資的行為認定詐騙罪。
1、伍華詐騙案,《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952號。
2、被告人伍華,1972年人,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
3、伍華2001年與被害人岑露在佛山市禪城區廣發證劵公司簽訂委托書,岑露全權委托伍華操作股票賬戶,同年9月伍華私自使用岑露的身份證新開一個銀行賬戶,分數次將岑露的股票賣出并持岑露的股東卡、身份證、授權書到證券公司將股資24.5萬轉入到新開戶的岑露銀行卡后取現。2011年伍華被抓獲,涉嫌盜竊罪被刑事拘留,以詐騙罪被逮捕,后禪城區檢察院又變更為盜竊罪提起公訴,在一審期間,伍華全部退款了給岑露。
4、禪城區法院判決伍華盜竊罪10年,罰金1萬。
5、伍華不服,還提出本案已過追訴時效而上訴,佛山市中院二審改判伍華詐騙罪4年,罰金4000元。
6、司法觀點,首先,伍華在公安機關2001年立案偵查后逃避偵查,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本案并未過追訴時效;其次,伍華是在證券公司柜臺將股資轉入新開戶的岑露銀行卡后取走的,不符合盜竊罪中“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的特征,伍華的行為不構成盜竊罪;再次,伍華通過欺騙證券公司業務人員的方法,以非法占有岑露股資為目的,使得證券公司業務人員誤以為是岑露授權伍華取走股資,導致被害人岑露財產損失而伍華非法獲利,伍華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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