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漢劉女士發現家中31斤金條被兒子小張偷偷變賣,換取了500多萬元現金。小張用這筆錢購買了蘭博基尼豪車、奢侈品。
不得不說,貧窮限制了我們的想象力。有錢人金條和普通人的白菜一樣是論斤的。31斤就是15,500克,今天的金價是473每克,31斤也就是就是731余萬元。
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盜竊罪司法解釋》盜竊30萬到50萬就屬于數額特別巨大,量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那么說,小張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嗎?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解釋》第八條規定,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首先,我們要準確認定近親屬的范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6條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毫無疑問,小張的母親絕對屬于其近親屬。
第二,小張的行為屬于情節輕微嗎?
前面提到,盜竊30到50萬就屬于數額特別巨大的情形,小張盜竊幾百萬財物的行為不屬于情節輕微。
第三,盜竊近親屬的財物并不是絕對認為不是犯罪。
《解釋》規定,偷拿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但不是應當。也就是說,小張的行為即便取得了母親的諒解也不是必須不認為是犯罪。
第四,刑事責任是國家對行為人的處罰,不以受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根據刑法理論,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因此,我認為,小張盜竊幾百萬的財產,即便其母不追究其刑事責任,也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只是追究其刑事責任時應該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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