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輕傷害案件刑事辯護研究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輕傷害案件偵查機關要堅持全面調查取證,注重對案發背景、起因、當事人的關系、案發時當事人的行為、傷害手段、部位、后果、當事人事后態度等方面全面審查,厘清原委、辨明是非曲直,強調對鑒定意見進行實質性審查,不能簡單地只看結論。要準確區分罪與非罪、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正當防衛與互毆型故意傷害,準確認定共同犯罪。
經查詢各省涉嫌故意傷害案例可知,對民間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當事人達成和解諒解的,檢察院大多作出不起訴決定。民間糾紛一般指因婚戀、家庭、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民間矛盾糾紛或者偶發事件引起的糾紛。輕傷害是指經傷情鑒定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或輕傷一級。
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應當全面審查案件事實、證據,根據雙方的主觀方面和客觀行為準確認定,避免“唯結果論”“誰受傷誰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與被害人發生輕微推搡、拉扯的,或者為擺脫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實施甩手、后退等應急、防御行為的,不宜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故意傷害行為。
輕傷害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過錯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認定為正當防衛。
涉輕傷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愿意積極賠償,但是受害人面對賠償數額“獅子大張口”應該怎么辦?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愿意積極賠償,但因被害人賠償請求明顯不合理,未能達成和解諒解的,一般不影響對符合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輕傷害案件中,檢察機關認為此類案件最高賠償標準上限為除犯罪嫌疑人自愿支付外,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倍。
這類案件檢察院雖然作出不起訴決定,并不等于不處罰。雖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毆打他人的行為依然違反了行政管理秩序,應當處以拘留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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