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律師張秀峰刑事辯護案例研究
案情介紹:李某、楊某均在電器公司打工,二人離職后商量去電器公司偷點電纜賣錢。于是某日凌晨李某用事先準備好的鑰匙打開倉庫,二人進入盜竊供電銅線一宗,并用楊某的三輪車拉至楊某家車庫。當日,楊某聯系回收廢品的竇某,竇某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了該供電銅線。經價格認定,被盜物品價值共計19000元。
另,楊某在家中被公安機關抓獲,在楊某的協助下,李某在家中被抓獲;同日,竇某經電話通知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三人均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李某、楊某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一審法院經庭審舉證、質證并予以確認的證據有:證人潘某某的證言、受案登記表、報案記錄、到案經過、辨認筆錄、收到條、諒解書、價格認定結論書、視聽資料、戶籍信息、無犯罪記錄證明以及李某、楊某、竇某的供述。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竇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于李某具有坦白、立功、取得諒解等處罰情節,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楊某具有坦白、取得諒解等處罰情節,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竇某具有自首等處罰情節,且簽字具結認罪認罰,對其可依法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楊某、竇某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竇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被告人竇某退繳違法所得三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提出抗訴。理由:一審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未認定被告人楊某有立功情節,而對被告人李某認定有立功情節,并依照相應的法律條款對李某、楊某進行了判決,從而導致量刑明顯不當。
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與一審相同。
二審法院理由闡述如下
原審被告人李某、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原審被告人竇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購,原審認定李某、楊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竇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正確的。
關于抗訴機關提出的原審法院在刑事判決書中未認定楊某有立功情節,而對李某認定有立功情節,并依照相應的法律條款對李某、楊某進行了判決,從而導致量刑明顯不當的抗訴理由,經查,原審判決書在論述楊某、李某的量刑情節時及對于立功情節的法條引用,均表述為李某有立功情節存在錯誤,應予以糾正,抗訴機關所提相關抗訴理由成立。
鑒于原審判決在敘述量刑事實部分,已認定楊某有協助公安機關抓獲李某的立功情節,在具體量刑時,也考慮了楊某有立功情節、李某沒有立功情節,以及二人均有坦白、取得失主諒解等從輕情節,在公訴機關所提的量刑建議幅度內,對李某所判刑罰重于楊某,即原審判決書的上述錯誤表述,并未實際導致對李某、楊某二人的量刑結果不當,故對于該二人的一審量刑應予維持。竇某具有自首等情節,原審對其依法從輕處罰也是適當的。
本案經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對原審被告人李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原審被告人楊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對原審被告人竇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對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從上述案例可看出,二審改判何其艱難。
根據刑訴法,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①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②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是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③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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