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該如何放棄?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在繼承的過程中,因遺產形式不同,有時所有繼承人均參與繼承會影響遺產的效用發揮,不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因此部分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利在實務中時有發生。
什么是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繼承人放棄自己享有的繼承他人遺產權利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的活動。
放棄繼承權有什么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人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若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的,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常見問題解答
01
放棄繼承權聲明書要公證嗎?
答:放棄繼承,不是必須進行公證。
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未經過公證,會導致接收單位(如不動產登記部門、銀行)很難認定該放棄繼承聲明的真實性,所以,實踐中通常會要求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書或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才予以辦理繼承手續。
02
父母還健在時,
能放棄對父母名下財產的繼承權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人應該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死亡時)后,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所以父母還健在時,不能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
03
是否需要配偶同意?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一般認為,在遺產分割階段,繼承人可以自主選擇放棄或繼承遺產。只有該繼承人繼承遺產后(遺產份額分割完畢),繼承人的配偶才能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獲得該繼承的遺產,因而放棄繼承權聲明無需配偶同意。
04
可以附加條件嗎?
答: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根據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繼承立法慣例和繼承法的一般原理認為,放棄繼承不得附加某種條件,也不應當持有保留意見,否則就不是放棄繼承,而是接受繼承。
05
必須要在遺產所在地辦理嗎?
能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答:申請人可以在其居住地就近選擇公證機構辦理,不受遺產所在地限制。
另外,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公證不能委托他人辦理,需要申請人本人在公證員的面前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06
辦證需要哪些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國內居民需提供身份證、戶口簿,港澳臺居民需提供身份證、通行證,外國人需提供護照);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或醫院簽發的死亡證明、注銷戶口證明等);
3、申請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如申請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資料、派出所戶籍底冊等);
4、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的憑證(如不動產權證、股票、存款憑證等);
5、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來源:海南公共法律服務1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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