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張秀峰律師代理型開設賭場罪辯護研究(一)
一臺電腦或一部手機幾個賬號,就能足不出戶賺大錢,這事“真刑”。
隨著信息網絡得不斷進步,賭博類犯罪朝著網絡化、虛擬化發(fā)展。犯罪集團在境外架設服務器,開設網絡賭博網站,以返還一定比例的賭資邀請賭客作為代理,為其進行推廣。賭博網站的代理為獲取不法返利,利用互聯(lián)網、移動通信終端等進行推廣,組織他人參與賭博活動。
針對這類代理型的開設賭場罪,辯護要點如下:
1、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賭博網站的代理不是網站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只是為賭博網站發(fā)展會員,按一定比例獲取返利,因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認定為開設賭場罪的從犯。
2、從獲利金額入手,將賭博返利的金額壓縮至最低。絕大多數情況下,賭博網站的代理也是賭客,也會經常參與賭博。在案證據一般不會區(qū)分個人通過賭博獲利和下家參與賭博的返利的金額,而且賭博網站服務器在境外,會例行清空數據,報表查詢欄目一般保留90天。
3、從公訴機關提供的檢查筆錄和網絡在線提取筆錄入手。我辦理的一個2023年6月份出判決的開設賭場罪的案子,檢查筆錄見證人系輔警,網絡提取筆錄無見證人,且未提供全程錄像,無法補正或者合理解釋。法院認定其不具有合法性,不得作為定案根據,從而沒有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的“金亞洲”賭博網站的相關事實,打掉了150余萬的獲利。該案件公訴人量刑建議是四年六個月,判決結果為三年六個月。
4、審查起訴階段通過閱卷,若在案證據證實當事人犯罪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情節(jié),可以向檢察院遞交不予起訴法律意見書。
未完待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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