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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有些公司來說,客戶信息屬于公司商業秘密,員工不能隨意泄露。另外,公司為防止員工與客戶私下交易,也會規定員工不能隨意聯系客戶,不能添加客戶的微信等,如果員工違反規定,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公司違約金,那么這種約定是有效的嗎?員工添加了客戶微信,要支付公司賠償金嗎?
經典案例
甲于2019年12月9日入職A公司工作,崗位是銷售客服,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2021年1月19日,A公司發布《聲明》,要求所有員工不得泄露公司客戶信息。所有客服不得用自己的手機微信聯系客戶,不得私自添加公司的客戶,如違反上述要賠償公司人民幣20萬元。
2021年4月8日,A公司發現甲用私人微信添加了公司的客戶乙,該客戶在甲的朋友圈點贊,認為甲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聲明》約定,于是A公司要求甲賠償20萬元。甲稱乙確實為其微信好友,但在入職A公司前雙方就已經認識,且甲未對A公司造成任何經濟損失,不同意賠償A公司20萬元。于是A公司提起仲裁,仲裁駁回了A公司的請求,A公司又提起了訴訟。
法院認為,除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A公司的情形不屬于法律規定情形,所以A公司《聲明》中的賠償金的約定是無效的。另外,A公司未證明甲的行為造成了公司經濟損失,A公司要求甲賠償20萬元的請求無依據。
風險提示
除員工違反服務期約定和競業限制協議兩種情形下,需向公司支付違約金。除此之外,公司不得利用其強勢地位,以保護商業秘密為由,隨意擴大員工承擔違約責任的范圍。即使公司與員工約定賠償金,該約定違反了法律也是無效的。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在何種情況下可以約定違約金,要求員工賠償呢?我們建議:
1、公司向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可約定違約金
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員工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員工訂立服務期合同,約定員工必須在公司工作相應的期限后才能離職,在期限內離職要承擔違約金。若員工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離職則違約,公司就可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關于培訓服務期問題,還可閱讀《》
2、公司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可約定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公司與員工之間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公司生產經營相競爭的公司就職,也不得本人生產經營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員工若違反上述競業限制規定,則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3、員工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可要求員工賠償。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公司不能與員工約定違約金。但是也并非員工的任何行為公司都不能要求其賠償,但是前提是員工的行為必須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才可向員工主張賠償責任,并且公司還必須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損失的具體數額,且損失必須是可以量化、可以計算且已實際發生的。如本案中的情形,A公司如要求甲賠償,就必須證明甲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否則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緞趧臃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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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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