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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股權中財產性利益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股東在轉讓股權的時候,需要經配偶同意才能轉讓嗎,如果未經配偶同意,股東擅自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效呢?
經典案例
A公司有股東為甲、乙、丙三人,其中甲實繳出資額為6600萬元,持有該公司66%的股權。2019年7月,股東甲與其配偶二人開始離婚訴訟,2019年11月,甲與B公司簽訂《抵債協議》,約定:因雙方曾簽訂《買賣合同》,甲欠B公司合同款4700萬元及逾期利息;甲自愿以其享有的A公司66%股權折抵4700萬元合同價款及逾期利息,B公司同意受讓該股權。
A公司召開股東會全體股東一致通過,同意甲與B公司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其他股東自愿放棄優先權。后雙方進行了股權變更登記,將股權變更至B公司名下。
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判決,準予甲與其配偶離婚。后甲的配偶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甲在離婚訴訟期間,未經其同意轉讓股權,其有理由懷疑甲與B公司惡意串通,其實質是為了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請求法院確認甲與B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法院認為,甲與B公司的股權變更登記等行為均發生于甲與其配偶離婚訴訟期間,股權是甲與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甲提供的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明其和B公司雙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關系的事實,也不能證明B公司已向甲支付了合理對價;甲的虛假交易行為在客觀上對其配偶的合法權益也造成了損害,故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風險提示
股權轉讓的主體是股東,非夫妻二人,法律未規定股東轉讓股權需經配偶同意。未經配偶同意,股東獨自對外轉讓股權,符合法律規定的對外轉讓流程的,股權轉讓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在離婚訴訟期間,股東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簽訂虛假的股權轉讓合同以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損害配偶一方的財產共有權的,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公司治理建議
股東如何轉讓股權,才能避免被配偶起訴協議無效的風險呢?我們建議:
1、合法轉讓的股權有效
法律未規定股權轉讓需征得配偶同意,所以,股東有權對外轉讓其名下的股權,只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侵害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且第三人善意且以合理的對價受讓股權,那么股權轉讓有效。
2、虛假的股權轉讓無效
如果股東以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為目的,惡意轉讓股權,侵害配偶一方的財產共有權,且受讓人對此明知的,則配偶一方有權主張該股權轉讓行為無效。如本案中,甲與B公司之間并無實際的債務、B公司也未支付相應的對價,雙方的股權轉讓發生在甲的離婚訴訟期間,很明顯是甲為轉移財產而與B公司串通虛假轉讓股權。所以,合同是無效的。
3、夫妻簽訂協議約定股權轉讓收益歸股東個人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股東以夫妻共同財產投資股權,該股權的財產權及其收益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夫妻雙方對該股權的財產權及其收益是共同共有的。雖然股權轉讓無需經配偶同意,合法的股權轉讓合同即有效,但配偶享有收益,所以,股東可與配偶協議約定股權收益的歸屬,這樣即使在訴訟離婚期間股東也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轉讓還可閱讀《》【公司法研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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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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