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曾杰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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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關于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如何確定犯罪數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絕大多數非法買賣外匯案件,都是采用對敲+境內外并行轉賬的方式,人民幣和外匯的資金賬戶不互通 。 因此,境外的外匯流水到底如何,實際上很多案件中,無法核實。 在 國內 , 多數這類案件,都是根據對應的人民幣流水,結合聊天記錄,賬本,水單核對表等等,確定客觀的犯罪金額。
2023年最高檢公布的多個典型案例中,多數都對這個問題進行了正面而詳細的闡述,分享了很多有意義的認定思路。
正文:
1.【北京徐某悅案】非法改裝的POS機,就是認定數額的關鍵
案件要點 : “對于利用破解POS機刷卡消費的交易金額,綜合其他證據證明該POS機用于非法買賣外匯,并足以排除POS機關聯賬戶內資金存在除非法買賣外匯外的其他來源可能性的,可以認定為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數額。”
該案中,被告人使用改裝的POS機實施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因此,辦案人員對于犯罪數額的偵查思路是,先確定用于犯罪的POS機, 15 臺。確定的 方式是: 系統梳理澳門警方移交的POS機關聯賬戶交易記錄,POS機關聯賬戶交易記錄 , 犯罪團伙財務記賬本、團伙使用電腦的電子數據鑒定意見、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并與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證言、出 、 入境記錄和相關銀行卡交易記錄進行比對印證。 ”
確定POS機后,就是確定流水和金額問題,由于開戶的商戶無實際經營,刷卡時間都在夜間,開卡人為被告人親友等等,排除了POS機關聯賬戶內資金存在其他來源的可能性,最終認定涉案金額超過20億人民幣。
不同于一般情況下的直接證明,在該案中, 控方 通過間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方式來證明涉案的 15 臺POS機僅用于非法買賣外匯,然后將關聯賬戶內的金額認定為犯罪金額。但是此種證明方式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要求較高,在案證據必須足以證明POS機不存在其他用途。
2.【沈陽大東區案】客戶證言、嫌疑人供述、交易明細,三者相互印證來確定犯罪金額
案件要點 : “用于接收購匯資金的銀行賬戶交易記錄,能夠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戶證言、財務賬冊記錄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足以認定相關交易金額是非法買賣外匯數額。”
該案和北京徐某悅案不同的是,本案并沒有專門用于收取人民幣資金的專用POS機,而是有涉黑涉賭博團伙的多個涉案賬戶,資金交易記錄復雜、關聯證據情況不一,因此可能導致無法排除買賣外匯外的其他來源可能性。因此,金額認定的方法,兩個案件就不一樣。
該案中, 對于財務人員黃某記錄賬目中有記錄的交易明細, 有李某杰、黃某等人供述、提供銀行卡人員證言及銀行卡開卡記錄證實,記錄賬目涉及的銀行賬戶系專門用于買賣外匯資金流轉,記錄的交易明細與銀行賬戶交易明細中客戶姓名、轉賬數額一一對應,另有部分客戶證言亦可印證交易過程,故賬目中全部交易數額均計入犯罪數額,共計681萬余元。
而如果財務人員黃某記錄賬目中未記錄的交易明細,進行區分認定:“ 對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戶證言等證據證明相關交易記錄為買賣外匯交易的部分,計入犯罪數額,共計833萬余元; 對于其他交易金額,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員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認定為犯罪數額。”
因此,實際總結大東區的案件,客戶證言+嫌疑人供述+交易明細,三者證據如果能夠相互印證,就能確定為犯罪金額,是否有財務人員黃某的記錄,只能作為一種補充,因為黃某的記賬在案件中,屬于一種重要的線索,但是由于是財務人員的主觀記錄而形成的書證,客觀性存疑,證明力自然也較弱。
比較北京和沈陽的這兩起案件,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方法,北京案件采用的是 將 合法流水 排除后 ,就直接認定總體交易金額為犯罪金額,而沈陽案件中,方法頗為復雜。但實際上,兩種方法都是符合各自案件實際的最優解決方法。
當然,也會有觀點認為,北京案的方法看似更加簡單,為何其他地方的類似案件,不直接套用?這是因為案件實際情況不同。沈陽大東區案是由警方掃黑除惡,打擊地下境外賭博案引發, 案情錯綜復雜,流水往往也不只反映非法買賣外匯, 無法排除相關涉案賬戶的流水存在其他非外匯關聯業務的可能性 ,或者說排除難度太高 。實踐中,要采用北京案中這種排除方法,對于證據和案件事實的要求本身就很嚴格,否則,就很容易陷入讓被告人“自證無罪”誤區。
3.【江蘇無錫案】在無境外證據印證情況下,以境內相關證據為主體構建證明體系認定犯罪數額
案件要點:“ 在獲取境外賬戶收到外匯結算憑證或照片截圖等證據的情況下,可結合境內人民幣資金交易流水,以兩者對應為標準直接認定;在無境外賬戶證據印證的情況下,可通過向境內客戶調查取證,結合境內客戶資金流水,查明客戶購買外匯的人民幣資金是否最終流入地下錢莊控制賬戶。 ”
最高檢此次公布的外匯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蘇無錫的章某案,對于犯罪金額的認定問題,也有可以研究之處,本案最終被法院認定的非法買賣 外匯 的犯罪金額是1.96億元,該金額從何而來?
該案中,被告人章某某提出辯解,通過其控制銀行賬戶轉賬的資金存在合法往來,同時,涉案流水巨大,也無法直接確定賬戶是為非法買賣 外匯 所專用,因此不能像前文北京案例那種進行直接的排除法一刀切認定。
方法一: 該案中,存在其他關鍵性的證據,即被告人章某某和地下錢莊人員有大量的聊天記錄,聊天記錄中,會對客戶姓名,境內外賬號,換匯金額等等進行溝通,再結合銀行流水,因此,該案的涉案金額認定的相關證據,就可以形成一個可以相互印證的閉環,即 通過 聊天記錄與資金流水相互印證 的 部分 來 認定犯罪金額,該部分金額大概為一個億。 即: 聊天記錄中的關鍵內容+人民幣流水能夠對應的部分,認定為犯罪金額。
方法二 : 警方除了收集相關聊天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據,還會對相關交易對手 ( 找被告人換錢的客戶 )的 賬戶,調查問話,由此 控方 將客戶證言與資金流水相互印證部分認定為犯罪金額。據此認定非法買賣外匯累計折合人民幣9000余萬元。即 : 客戶證言+人民幣流水能夠對應的部分,認定為犯罪金額。
而對于被告人章某某與地下錢莊人員吳某 朋 的其他部分資金交易記錄, 并 未在吳某 朋 等人非法買賣外匯案件中予以認定,又無相關聊天記錄、客戶證言等證據證明資金的用途、性質 。 因此,未認定為犯罪數額。
值得注意的是 ,無錫案例中,有12名客戶,因為 構成 非法買賣外匯 的 行政違法,接受了外管局的行政處罰,當地檢察院的總結為: 對于不構成犯罪的非法買賣外匯的客戶,可將線索移送至外匯管理部門,由外匯管理部門調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形成對非法買賣外匯行為的全面打擊,清理非法買賣外匯滋生土壤。
總結:
可以看出,無錫案例和沈陽大東案例,在涉案金額認定的問題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 原因在于,在事實較為復雜的案件中,例如銀行流水中既有合法的部分又有違法犯罪的部分,既有非法買賣外匯的部分,又有其他違法金額的部分,此種情況下,控方用“直接證明”的方式更為容易,即證明某筆、某部分或某一時間段的流水金額是非法買賣外匯的數額。而在事實較為簡單的案件中,例如上述的北京案,有線索指向某一或者某部分賬戶的流水僅屬于非法買賣外匯的金額,那么控方用“間接證明”的方式更為容易,即通過排除 賬戶內資金存在除非法買賣外匯外的其他來源可能性的 方式來整體認定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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