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樹:
您好。您的來信收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后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于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系、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于確定具體的被告。當然,原告如果在起訴階段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一方面有利于被告身份的識別,足以使該被告與他人相區別,另一方面有利于后續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感謝您對人民法院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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