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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使用非全日制勞動者,有較多優點,如可以通過口頭訂立用工協議,且無需約定試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后公司也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滿足用人單位靈活用工的需求,還可以節約用人單位的用工成本。很多公司都會選擇,但是公司是否需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呢?
經典案例
2020年1月,A公司的廠房需進行修繕,A公司與B公司簽訂修繕修理合同,將項目發包給B公司。2020年2月,B公司招用甲在內的勞動者為A公司廠房進行整治改造,B公司未給甲繳納社會保險。2020年7月8日甲在工作中受傷,7月9日入住院治療,被鑒定傷殘十級。
因B公司未給甲繳納工傷保險,導致甲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于是,甲與B公司交涉,要求公司支付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B公司稱甲為非全日制用工,公司無需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所以未同意甲的要求。甲無奈之下提請仲裁,仲裁支持了甲的請求,B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甲在工作期間因工負傷并被鑒定為傷殘十級,B公司應繳納而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造成甲無法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所以,B公司應向甲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風險提示
公司招用非全日制勞動者無需為其繳納養老醫療的社會保險,但需要繳納工傷保險。如公司未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受工傷后,勞動者無法享受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需要由公司來支付。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正確聘用非全日制勞動者,以避免支付傷殘補助金賠償金等風險呢?我們建議:
1、無需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養老醫療等保險
因非全日制用工的特殊性,即勞動者在同一公司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可與多家公司之間訂立勞動合同,并且雙方都可隨時終止勞動合同等特點,使得非全日制勞動者的保險,區別于全日制勞動者的“五險一金”。公司可以不用為其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險種費用,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
2、需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如上述所說,公司無需為勞動者繳納養老或醫療保險等,但公司需要為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發生工傷后,由公司申報工傷認定以及代為領取工傷保險待遇等,如公司未繳納工傷保險,勞動者受工傷后,不能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工傷待遇的,需要公司來支付,如本案中的B公司。
3、無需給非全日制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由于一些公司用工時存在不規范,超時用工情況,會導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無效,被法院認定為全日制勞動關系,那么雙方終止勞動關系時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公司應按法律規定的用工時長安排勞動者工作。公司其他用工形式還可閱讀《》【勞動法研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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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 委員
盈科公司法律事務部 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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