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0 年9 月18 日晚上,原告張某及案外人李某某、蘇某共謀嫖娼,由張某通過其微信聯系賣淫嫖娼中介詢問嫖娼地點和價格。2020 年9 月19 日00:05 ,張某與中介通過微信聯系稱已經到達嫖娼地點(XX公寓),又與中介用微信的方式溝通了嫖娼房間、嫖娼人數及賣淫女照片等事宜。在中介的安排下張某、李某某、蘇某先到了11 樓的XXXX 房間,由蘇某進入房間進行嫖娼,然后中介繼續安排張某和李某某到九樓的XXX 房間,當張某和李某某欲進入XXX 房間時被守候在此處的A公安局民警查獲。
同日,A公安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
二、法院裁判情況
法院認為,在本案中,原告張某與蘇某、李某某預謀嫖娼后,由張某微信聯系中介,詢問嫖娼地點及價格,到達嫖娼地點,說明雙方已就嫖娼價格達成一致,張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觀上已著手實施了嫖娼行為,僅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未實施完畢,故其是否在房間內及是否主動進入房間并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對于行為主體之間是否談好價格,從案外人蘇某的詢問筆錄及嫖資轉賬記錄可知,嫖娼價格由賣淫方定制,有基礎價格,然后再根據服務項目的增加而加價,而張某就嫖資與中介談好“400 起步” 后就未再議價即前往約定地點嫖娼的行為,視為對該價格的默認,故雙方已就價格問題達成了一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三、相關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2.《公安部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指導意見》
七十四、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
(二)以手淫等方式賣淫、嫖娼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3.《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3年)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四、對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嫖娼行為進行處罰,必須要滿足五個條件
《公安部關于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關于賣淫嫖娼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規定,如果要處理,必須同時以下五個條件:
(一)賣淫女、嫖客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
賣淫女有通過出賣肉體換取錢財的想法,嫖客有通過支付錢財購買性服務的想法,賣淫女、嫖客雙方就即將進行的賣淫嫖娼行為達成合意;如果賣淫女、嫖客之前有人在介紹賣淫,則嫖客要與介紹人就賣淫嫖娼達成合意。
(二)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
賣淫女、嫖客已經談好雙方進行性服務的具體價格也即嫖資,或者雙方已經支付談好的嫖資;如果賣淫女、嫖客之前有人在介紹賣淫,則嫖客要與介紹人談好嫖資或者嫖客已經支付談好的嫖資。
(三)已經著手實施
賣淫女、嫖客在談好嫖資后,準備進行賣淫嫖娼行為。實踐中常見的著手實施行為有:
1.賣淫女、嫖客前往約定的性交易地點;
2.嫖客開始篩選賣淫女;
3.賣淫女、嫖客脫衣服準備進行性交易;
4.賣淫女為嫖客進行胸推、手淫、口淫等服務;
(四)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
賣淫女、嫖客準備發生性關系時,由于客觀原因,雙方未能發生性關系。實踐中常見有以下幾個方面:
1.準備發生性關系時被警察查獲;
2.由于嫖客的身體原因,無法性關系;
(五)從輕處罰
根據《公安部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指導意見》的規定,已經談妥價格或者給付金錢等財物,尚未實施性行為的,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較輕,應當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針對尚未發生性關系的賣淫女、嫖客, 只能依照情節較輕來處理,也即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五、法律評析
從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和法院的判決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和法院均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嫖娼,只是張某尚未與賣淫女發生性關系,可以從輕處罰。
(一)嫖客張某通過介紹人的橋接,與賣淫女就賣淫嫖娼行為主觀上達成一致
該案中,張某、李某某、蘇某某意圖嫖娼,后在微信上詢問介紹人嫖娼的地點和價格。介紹人手中掌控多個賣淫女,可以隨時為嫖客安排賣淫女,一旦嫖客張某、李某某、蘇某某到達后,賣淫女可以隨時為三人提供性服務。嫖客張某通過介紹人的橋接,與賣淫女就賣淫嫖娼行為主觀上達成一致。
(二)嫖客張某已經與賣淫女談好價格
嫖客張某在微信上詢問介紹人嫖娼的具體價格。介紹人隸屬于組織、容留、介紹賣淫的團伙,該團伙一般會根據服務內容提前制定好不同檔次的價格,然后由嫖客根據自己的個人需求選擇選擇服務內容,并支付該服務內容對應的嫖資。
介紹人可以隨時為張某安排賣淫女,張某也接受了400元起步的嫖娼價格。通過介紹人,嫖客張某與賣淫女已經談好了嫖娼價格。
(三)已經著手實施
張某、李某、蘇某某三人共同前往,在到達嫖娼地點XX公寓后,張某還與介紹人,確定嫖娼房間、嫖娼人數,并要求選賣淫女。在介紹人的安排下,三人先是到11樓XXXX房間,由蘇某先進行嫖娼。李某、蘇某某在介紹人的安排下,則前往9樓繼續選擇賣淫女,當李某、蘇某某走到XXX房間門口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原告張某已經來到嫖娼地點XX公寓,并準備到9樓的房間選擇賣淫女,張某的嫖娼行為已經著手實施。
(四)由于公安機關的介入,張某客觀上無法完成發生性關系的嫖娼行為
在介紹人的安排下,張某、蘇某某到達約定的嫖娼地點XX公寓9樓XXX房間,準備繼續選賣淫女時,被公安民警抓獲。
如果公安民警未介入,則張某、蘇某某會繼續選擇賣淫女,在各自選定賣淫女后,張某、蘇某某就會完成嫖娼行為。此時,公安民警的介入是外力因素,是張某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因為公安民警的介入,張某無法繼續完成嫖娼行為,與賣淫女尚未發生性關系。
(五)公安機關認定張某構成情節較輕,對其行政拘留五日,是從輕處罰
因為張某已經與賣淫女(介紹人)談妥價格,但尚未發生性關系,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公安部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指導意見》七十四中所規定的“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對張某行政拘留五日,是對其嫖娼行為的從輕處罰,符合上述規定。
綜上所述,張某的行為構成嫖娼,但應當從輕處理。個人認為,公安機關對張某的處理是適當的,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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