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成功代理一起勞動爭議再審案件,經過再審聽證、開庭和本律師的協調,雙方當事人在再審階段成功達成調解,本案達到了案結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雙方當事人也很滿意。現將本案再審申請書予以發布。
太原勞動爭議律師,太原勞動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勞動法律師
再審申請書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鐵XX局集團第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XX路X-XXX號。法定代表人:周XX,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廣成律師,山西嘉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山西省XX市XXX鄉XXX村人,農民,住XX市XXXX小區XX單元XXX室。
再審申請人中鐵XX局集團第XX工程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李XX勞動爭議糾紛一案,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2)晉09民終XXX號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再審申請人不服,現依法提出再審申請。
再審請求
1、撤銷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晉09民終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李XX的訴訟請求;
3、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太原專業勞動爭議糾紛律師李廣成律師,太原工傷事故賠償律師
事實與理由
再審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基于下列事由請求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
一、申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
(一)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及各證據可以證明的內容如下:
證據1:《綜合整治工程工序勞務作業分包合同》(編號:CR1906-shtldzxyp05-00-XXX01)
該證據證明,申請人與山東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簽訂《綜合整治工程工序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將申請人承包的朔黃鐵路公司2020年第一批大中修項目XX五標段,綜合整治工程工序勞務作業(作業范圍:K62+720—K62+945下行高路塹護坡病害綜合整治工序勞務作業),分包給XX公司。
證據2:山東XX2020年6月—9月工資發放明細表、山東XX項目2020年6月—9月考勤表。
該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李XX的工資是由XX公司先行(墊付)發放的,日常上班也是由XX公司進行考勤和管理,趙XX是XX公司工程現場負責人,趙XX是XX公司財務負責人。
證據3: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
該證據證明,XX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和許可證,申請人對外分包系合法分包,即申請人是將業務分包給了具有相關資質和許可證的企業。
證據4:收款收據(NO:7001150)
該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李XX收到XX公司發放的2020年6月—9月16日的工資13000元,收據上載明的填票人是趙XX(XX公司工程現場負責人),收款人是被申請人李XX,單位名稱(蓋章)處簽名的是趙XX(XX公司財務負責人)。該證據可以和上述證據2相互印證。
證據5:《朔黃鐵路2020年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高路塹護坡病害綜合整治工程勞務合同》(編號:TGT2—01800XX)
該證據證明,陜西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將護坡錨桿框架梁工程的勞務分包給了李XX。
證據6:《施工隊李XX工程量總價最準付款審定表》
該證據證明,XX公司在向李XX結算勞務分包工程款時,扣除了由XX公司先行墊付的防護員李XX的工資20000元,即實際向李XX支付工資的是李XX。
(二)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
1、一、二審判決在沒有查明被申請人實際由誰招用、為誰工作、由誰管理,被申請人的工資實際由誰發放、如何發放等重要事實的情況下,僅憑安全培訓合格證、聯系人員名單、工作服等形式證據,就輕率地認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錯誤。
2、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可以證明以下事實(這也是本案的實際情況):
申請人在中標朔黃鐵路公司2020年第一批大中修項目工程后,與XX公司簽訂了《綜合整治工程工序勞務作業分包合同》,將部分項目分包給了XX公司,后XX公司又將該項目轉包給了XX公司,而XX公司又與李XX簽訂了《朔黃鐵路2020年大中修及更新改造高路塹護坡病害綜合整治工程勞務合同》,將部分工程分包給了李XX,之后李XX又招用了被申請人李XX。而李XX的工資由XX公司先行墊付發放,再由XX公司在與李XX結算工程款時從結算款中進行扣除,實際向被申請人李XX支付工資報酬的是李XX。
綜上,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足以證明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足以證明一、二審法院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依據,上述新證據已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
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太原擅長勞動爭議糾紛的律師李廣成律師
二、一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一審法院根據勞動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只有當發包人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才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而本案中,申請人在工程中標后,與XX公司簽訂了勞務分包合同,而XX公司具備相應的資質及用工主體資格。
可見,本案根本不存在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的情形。但是,一審法院卻依據該《通知》認定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明顯屬于對《通知》的錯誤理解和錯誤適用,實屬不當,應予糾正。
綜上所述,再審申請人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系,一、二審判決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實屬不當,應予糾正。申請人提供的新證據足以推翻一、二審判決。申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六)項的規定,請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再審,并依法改判駁回被申請人李XX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中鐵XX局集團第XX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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