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14時20分開始,與同案人在A省B市C區XX一鋪位,利用麻將牌以“扛扛糊”的形式進行賭博,被被告查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原告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1000元,收繳賭具麻將臺一張、麻將牌一副、公仔撲克牌10張、數字撲克牌40張。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被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原告與黃某某、何某某、溫某某打麻將是以營利為目的,或賭資較大,也無證據證明原告情節嚴重,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法規錯誤。
綜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主體適格,但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判決如下:
一、撤銷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對部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實施處罰的裁量指導意見》
七十八、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理解與適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賭博的;
(二)利用互聯網、移動終端設備等投注賭博的;
(三)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如果對參賭人員以“情節嚴重”作出處罰,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實參賭人員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賭博行政處罰有兩檔情形,第一檔是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第二檔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在辦理賭博案件中,如果對參賭人員以第二檔進行處罰,則必須證明參賭人員有參與賭博情節嚴重的情形。如果無證據證實存在“情節嚴重”的情形,則賭博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否則,如果現有證據并不能證實參賭人員屬于情節嚴重,賭博行政處罰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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