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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的大海和小娟夫婦因欠下巨額債務,為躲避債務,辦理了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
為償還債務,二人虛構某小區即將拆遷可獲臨遷款騙取7名被害人共計300余萬元。
眼看事情敗露,大海和小娟產生了輕生念頭,小娟提議采用注射胰島素方式相約自殺。大海承諾將小娟“送走”后自己再自殺,而后小娟自殺身亡。大海最終放棄了自殺念頭。
法院認為,被告人大海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一、如果兩人都自殺了,是否會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兩個人都自殺,那么毫無疑問法律是不會追究的,也無法追究,因為死亡的人是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二、大海沒有自殺是否構成犯罪?
大海為小娟自殺行為提供了幫助。通過報道,大海陪同小娟購買胰島素、注射針管等物品,為小娟自殺提供了幫助。
大海有救助小娟的義務。其沒有及時救助小娟,有救助義務卻始終沒有救助,系不作為的故意殺人。
根據《刑法》第十四條 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所以說,大海和小娟相約自殺,對小娟死亡結果是持希望的態度。大海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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