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自如被裁判要求支付3千多萬元,其還能繼續干格力副總嗎?新公司法這樣說的
刷到一個新聞,是說王自如被裁判要求支付3383萬余元,負責裁判的機構位于深圳南山區。
被執行的款項達到3千多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是什么引起的呢?新聞里沒說,尚不清楚。王自如早期創業多家公司,可能和創業融資有關,裁判所處的地區和其投資的深圳市悅宸汽車美容有限公司都處于南山區,這可能是一種巧合。深圳市悅宸汽車公司目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條例第八條,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報送上一年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而新公司法第四十條也明確說了有限公司的信息包括出資等要予以公示,而這家公司是連續兩年未公示年度報告,列入了經營異常名單
王自如,先是創業,2021年又加入格力,是一位年輕頗具實力又爭議不斷的人物,目前擔任格力電器渠道改革項目負責人。公司法對于任職公司高管作了一些限制,就有人疑問了,被裁判要求還錢,王自如還能不能繼續在格力任職了?這首先要看王自如是否屬于公司高管,現行公司法第216條和新公司法第265條是說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根據我們團隊的經驗,在實務中裁判認定是不是公司高管,還要看是否掌握公司核心信息以及一定程度的決策權,據說王自如相當于副總裁,可能在高管范圍之列。
假設王自如屬于高管,那么就要看公司法對于擔任高管的限制性規則,現行公司法第146條其中一項限制性規則是說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而新公司法第178條改為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被列為失信人的情況下,不能當高管。還有格力電器本身屬于公眾公司,高管任職還有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再贅述。也就是說,如果王自如最終被列為失信人的話,可能其職位難以繼續,不過我們認為,王自如有能力妥善解決債務問題,不會走到那一步,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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