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東杭律師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為企業犯罪案件有效辯護的前提,在于了解清楚司法機關指控的涉罪事實,以及指控邏輯,如果前期工作沒有搞清楚這兩點,便失去了據以辯護的素材,所謂“黃金37天辯護”“阻擊檢察院批準逮捕”,就只能是無頭蒼蠅亂撞,即便僥幸拿到了不批捕釋放,也是瞎貓碰上死耗子。
然而,在緊張又有限的時間內,在無法閱卷、僅有當事人陳述的條件下,歸納總結指控事實與邏輯并非易事,必須具備專業知識,了解行業背景,才能迅速洞悉指控邏輯,占領辦案的思維高地。
結合辦案遇到的問題,我總結出以下企業犯罪辯護的難點:
1.辯護人缺乏核實會見所獲取信息的渠道。
刑事訴訟是一場信息戰,要想辯護策略走在指控邏輯前,就必須掌握更多、更可靠的信息。
企業犯罪案件涉罪人數眾多,供述本是捋清案件事實的重要素材,然而在審查逮捕階段,辯護人還不能閱卷,無法將當事人與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交叉比對,對于當事人的陳述,也缺乏旁證補充印證,故信息來源相對單一,這就好比盲人摸象,管中窺豹。
更糟糕的是,實踐中有的嫌疑人存在隱瞞不利事實,作出虛假陳述的情形,這使得辯護人在信息來源單一、類型單薄的不利開局下,還面臨信息準確性、真實性的考驗點。
譬如,有的嫌疑人在律師會見時未能如實描述案件事實,要么避重就輕,出于自我保護心態,選擇性忽略司法機關據以指控犯罪的關鍵部分;要么不信任辯護人,干脆胡編亂造,完全作虛假陳述。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基于不完全真實,甚至是虛假的信息發表辯護意見,自然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
因此,如果辯護人不了解涉案行業背景與專業知識,就缺乏對供述真假的篩查能力,無法做到“窺一斑而知全豹”,有時反而會被嫌疑人引導向錯誤的方向,降低辦案效率與辯護質量。
2.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和司法機關缺乏互信和共識,無法形成信息交互。
其實最理想的狀態是,辯護人與辦案機關就案情充分交流,相互協助還原案件事實,然而現實面臨的問題,我在文章《》已充分說明。簡單來說,就是律師和偵查機關之間信息嚴重不對稱,互信缺失,雙方難以形成有效的信息交互。
與辦案人員聯系難是常見困阻之一,有的辦案人員辦案任務繁重,如承擔復合型職能的公安民警,經常不在單位,電話或登門(司法機關)也找不到人來要求聽取意見。缺乏反饋是另一普遍現象,辯護人遞交的法律意見書收不到反饋,即便有,常常也只是一紙“不予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對于“不予變更”的原因,來來去去“有串供、毀滅證據風險”“有同案犯在逃”幾個理由,鮮有交流具體案情。
橫看成嶺側成峰,外行難以代入內行視角,對同件事理解可能完全不同,辦案機關對于涉案企業經營模式的認識也是如此,他們缺乏接觸與深入了解,容易僅是先入為主地作出判斷。
如果辯護人擁有“內行”的眼睛,就能抽絲剝繭,運用豐富的行業知識從復雜的企業犯罪找出關鍵癥結,翻譯成法律人聽得懂的“內行話”,充當隔在嫌疑人與辦案人之間那兩道“內行”的橋梁,這有助于取得辦案機關信任,形成對事實更客觀的認識。
近些年來檢察機關工作方式發生較大調整,許多地方都硬性要求檢察官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并給予反饋,這種做法提高了和辦案人員的接觸程度,信息交互程度比過往更高,不過也對辯護人的素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偵查階段的指控罪名不穩定,以罪名推測指控邏輯再推斷事實的做法缺乏準確性。
有不少經驗豐富的辯護律師,能結合指控罪名和初步了解的指控事實,就推測出指控邏輯,甚至反推出案件的其他事實。這種做法在單人單案的常規案件中可以屢試不爽,但在企業犯罪卻容易出現誤差。這是因為,企業犯罪的指控罪名,往往是經營性犯罪罪名,理論上,大部分罪名涇渭分明,但適用此罪還是彼罪,偵查機關實際未必把握準確,這時檢察院就是糾正的角色。如果指控罪名本身“朝三暮四”,就更不要說反推出指控邏輯和指控事實了。
對此,將罪名理解和行業風險認知相結合,風險把控意識和辯護思路相融合,從而預判指控路徑,才能避免被辦案機關牽著鼻子走。
4.企業經營的復雜性,給查清涉罪事實增添困難
企業經營具有復雜性,影響案件辦理的,一是崗位分工的復雜性,二是經營行為的復雜性。
不同當事人基于自身崗位設定、分工規劃,未必能對案件全局做出全面客觀的描述和判斷,這對辯護人摸清指控涉罪的整體事實產生了一定阻礙。
譬如我曾經辦的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嫌疑人系涉案公司的財務,未直接經手產品采購、銷售、運營等工作,對公司哪些產品涉假、如何涉假、自己是否可能卷入產品涉假等問題缺乏認識,這種情況下,僅憑辯護人多次會見,恐怕難以準確認識案件全貌。
此外,大多數的企業經營都是環節眾多,還是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為例,即便是最簡潔的流程,也至少由選品、采購、銷售這三個環節組成,若經營者還有“互聯網思維”,還應加上平臺運營、網絡營銷等環節。層層環節的有關事實,均有可能成為指控犯罪的依據,如果辯護人不能精準梳理所有環節,便可能遺漏重要事實,導致對癥結點缺乏把握。
企業是行業這條河里的魚,不了解河很難查出魚的病因。在梳理經營各環節的過程,只有將自己代入經營者視角,完整回溯整個過程,才能全面又準確地找到企業被控的“風險敞口”,做到涓滴不漏。
總結
搞清指控犯罪的核心事實,搞清司法機關的指控邏輯,這兩件事情本應是刑事辯護的基礎操作,但有時在企業犯罪案件中卻困難重重、難以推進。要想破局,光靠反復會見,寄希望于“大力出奇跡”,不僅浪費自己的時間精力,可能也白白消耗前期辯護的先機。
我認為,企業犯罪辯護比拼的不僅僅是對法律條文、對司法實踐的了解,更是對涉案企業、涉案行業的了解——這也是我一直以來所堅信的一點,刑事律師在實現職業化、專業化之后,下一步便是實現行業化。只有熟悉行業,才能更快了解涉罪事實和指控邏輯,只有比司法機關更了解這個行業,才能在辯護中發現回旋的生機。
[完]
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葉東杭律師系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金橋百信刑事法律事務部副秘書長,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性犯罪辯護,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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