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單位: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票貨分離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中的一種常見模式。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票貨分離的定義,所謂的票貨分離只是司法實務中的一種約定俗成的叫法。
一、票貨分離、油票分離的定義
a銷售一批貨物給b時,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需要開具相對應的、與交易情況相符的增值稅發票給b,里面列明出賣人、買受人、開票方、受票方、貨物品名、數量、價款、增值稅款等。
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的時候,應該票貨一致,即銷售方應該把發票開給購進方。所謂的票貨分離、油票分離就是本應該開給購進方的發票,開給了第三方。
二、票貨分離、油票分離的模式與類型
票貨分離有三種模式:
第一種模式,甲公司通過不開票的方式,把貨賣給了乙公司,把發票開給了無關聯的丙公司。
第二種模式,甲公司的貨還沒有賣出去,先把發票開給了丙公司,然后通過不開票的方式把貨賣給乙公司。
第三種模式,丙公司把貨款打給乙公司,乙公司加上開票費,然后打給甲公司,甲公司開票給乙公司,丙公司拿著乙公司出具的提貨憑證從甲公司處把貨提走。
通過總結,我們可以歸納出,票貨分離、油票分離類案件有兩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就是前面的第一種、第二種模式,銷售方實際上是把貨與發票分開來賣。這種模式,有人稱為出售富余票。
第二種類型,就是前面的第三種模式,購進方實際上是票與貨分開來買,即乙公司是要貨不要票,丙公司是要票不要貨。這種模式,有人稱為加設中間環節。
第一種類型,大部分司法機關會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少部分司法機關會認定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偶爾有的司法機關會認定為虛開發票罪。
第二種類型,有的司法機關會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有的司法機關會認定為逃稅,從而無罪釋放,偶爾有的司法機關會認定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觀點總結
第一種類型,當事人只有罪輕辯護的空間。
辯護方應想辦法爭取司法機關把罪名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變更定性為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或者虛開發票罪。
第二種類型,有無罪辯護的空間,可以考慮據理力爭,爭取按逃稅處理。
根據筆者的經歷,在審查批準逮捕階段或者審查起訴階段,爭取檢察院改變定性是比較務實的做法:偵查機關不會聽辯護方的意見的,一旦喪失了在這兩個階段與檢察官溝通的機會,檢察官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提起公訴了,就是持久戰了,法官不會輕易改變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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